定義
俱解脫的定義在諸經中是有些差異的,在MN.70經:
「有一類人,彼等為寂靜解脫者,超越色而為無色者,彼等以身已體驗〔解脫〕而住之;而彼等為得以慧見諸漏滅盡者也。諸比丘!是人被稱為俱分解脫者」(CBETA 2019.Q3, N10, no. 5, p. 254a8-10 // PTS.M.1.477)
同MN.70經的MA.195經則是:
「若有比丘八解脫身觸成就遊,已慧見諸漏已盡已知,如是比丘有俱解脫」(CBETA 2019.Q3, T01, no. 26, p. 751b15-16)
此處定義,南北傳已不相同,依南傳,身證與俱解脫兩者皆可超越所有形色的觀念,從而摒棄或不執取所有對立觀念,也就是修到第四解脫的無量空處,以此能力經由智慧而見到部份煩惱滅盡或所有煩惱滅盡,稱為身證或俱解脫者。而北傳對於身證與俱解脫者兩者,則要求要達到最高成就的想受滅定(saññā-vedayita-nirodha,又稱滅盡定)來見到部份煩惱滅盡或所有煩惱滅盡。另外,值得注意的是,無論南北傳,都是指能夠得以慧來見到所有煩惱滅盡,並不是指已將所有煩惱滅盡及有結滅盡,如回頭來看世尊的修行,他老人家可是修滿四禪八定後,還沒有入流見法,但將得以慧見入法流,如是,可以確認,若能慧見諸漏滅盡,則為四聖諦初轉而入流,若能慧見諸漏已盡已知,則意味了有結滅盡,以故,南傳經文只說俱解脫者,而不說俱解脫阿羅漢,北傳經文,不另說阿羅漢,但暗指俱解脫為阿羅漢。此外,俱解脫者的俱,依據經文「彼等以身已體驗〔解脫〕而住之;而彼等為得以慧見諸漏滅盡者也」,可以知道是含有定與尚未圓滿的慧,幾乎要相當於心解脫與慧解脫了。
再來,南傳在MN.70經文中,為了表示俱解脫者與阿羅漢不同的另外原因是,更於解說俱解脫者之前,便先說明了阿羅漢與其他解脫者的不同,共計有七要處:
「凡諸比丘是阿羅漢,諸漏已盡者(khīṇāsavā)、梵行已立者(vusitavanto)、所應作已作者(katakaraṇīyā)、捨離重擔者(ohitabhārā)、逮得己利者(anuppattasadatthā)、有結滅盡者(parikkhīṇabhavasaṃyojanā)、正智、解脫者(sammadaññā vimuttā)」(CBETA 2019.Q2, N10, no. 5, p. 253a12-13 // PTS.M.1.477)
雖然同MN.70經的MA.195經並無此段,但其他許多北傳經文都表達同MN 70經的說法,只是在此慣例用法的定義中沒有梵行已立,也因此,北傳經文說明阿羅漢與其他解脫者不同,則是六要處,如SA.254經言:
「於世尊法中得阿羅漢,盡諸有漏,所作已作,捨離重擔,逮得己利,盡諸有結,正智心解脫」(CBETA 2019.Q3, T02, no. 99, p. 62c26-28)
由於,北傳MA.195經文俱解脫說明中的「已慧見諸漏已盡已知」之句,暗指俱解脫為俱解脫阿羅漢,所以,便於此處不另提阿羅漢及其七或六要素,而南傳MN.70經文本句則是「得以慧見諸漏滅盡者」,其巴利語原文為「paññāya cassa disvā āsavā parikkhīṇā honti」,這句中的cassa中文是「和…可能是」,也就是說,MN.70經表達出當八解脫身觸成就遊之後,可(能)得以慧見諸漏滅盡,而非亦已慧見諸漏滅盡,這也就清楚區分俱解脫者與阿羅漢之間的次第不同。另外需要小心的事,莊春江翻譯此MN.70《記大其哩經,Kīṭāgirisuttaṃ》之時,本句中文是「而且,他以慧看見後,諸煩惱被滅盡」,很顯然是錯誤的。此外,在北傳MA.97經:
「阿難!若有比丘彼七識住及二處知如真,心不染著,得解脫,及此八解脫,順逆身作證成就遊,亦慧觀諸漏盡者,是謂比丘阿羅訶,名俱解脫。」(CBETA 2019.Q3, T01, no. 26, p. 582a29-b4)
又南傳DN.15經亦言:
「阿難!是故,比丘順入於此等之八解脫,或逆入,或順入,樂時、樂所,只要於樂之間,出入此,如是,由有漏之滅——於現見之法自知,現證此——達無漏心解脫、慧解脫而住。阿難!此比丘名為俱解脫(者)。阿難!此俱解脫之外,且無更殊勝之解脫。」(CBETA 2019.Q3, N07, no. 4, p. 19a2-5 // PTS.D.2.71)
這兩經都是說八解脫成就後,亦要能以慧觀將其諸漏熄滅,而DN.15經的「如是,由有漏之滅」,其巴利文是Āsavānañca khayā,依據巴利語文字協會的巴利語-英語詞典Page 115所解釋是「還要特別地去熄滅煩惱,其結果將會有隨之而來的阿羅漢果」,也可參考蕭式球所譯的此句:
「阿難,一位比丘由於在八解脫之中順序取得正受、逆序取得正受、順逆次序取得正受,能隨心所欲地入正受、出正受,更能清除各種漏,現生以無比智來體證無漏、心解脫、慧解脫,他稱為一位俱解脫比丘。」
因此,也是八解脫成就後,亦要進一步的將其諸漏熄滅,而莊春江所翻譯的版本,有把此處理解為俱解脫含有煩惱完全熄滅之義,顯然應當要予以釐清。在SA.936經中亦可說明此處翻譯問題,經中是這麼說的:
「摩訶男!聖弟子於佛一向淨信,於法、僧一向淨信,於法利智、出智、決定智,八解脫具足身作證,以智慧見,有漏斷知。如是聖弟子不趣地獄、畜生、餓鬼,不墮惡趣,說阿羅漢俱解脫。」(CBETA 2019.Q3, T02, no. 99, p. 240a11-18)
這裡可知,八解脫具足者要能以智慧見來將有漏斷知的,才稱阿羅漢,雖然南傳經文SN 55.24經的此處不同於SA.936經,但如SN 12.32經中也可看出:
「友!我於內解脫(ajjhattaṃ vimokkhā khvāhaṃ),依一切取滅,住於正念。住正念故,諸漏不隨增,我不認我(attānañ ca nāvajānāmī)。」(CBETA 2019.Q3, N14, no. 6, p. 62a12-13 // PTS.S.2.54)
內解脫應當等同八解脫,而「我不認我」為直譯,如採Bhikkhu Bodhi的看法時,翻成「我不輕蔑自己」,個人則認為應採Mrs. Rhys Davids的翻譯,而是「我承認沒有靈魂」,並進一步於附加註解說明此句是「實際上的我(attha)並不帶有自我(attā)」,如是,本句強調經由內解脫的成就,還要將五取蘊的取加以熄滅,如此住于正念使煩惱不再流動後,不再有任何我見。因此,八解脫後之次第也是等同諸經的。最後,無論是MN.70經或MA.195經,定義這七類有德者時,其對象都是有一類人或是比丘,其中,都沒有阿羅漢,這樣,就更顯得北傳MA.195經文的次第與對象混淆,故其內容的正確性,最好持予保留。
俱解脫者與慧解脫者
關於俱解脫者與慧解脫者的不同,於MN.70經中,是如此說明:
「有一類人,彼等為寂靜解脫者、超越色而為無色者,彼等未以身體驗而住之,然彼等是以慧見諸漏滅盡者也。諸比丘!是人被稱為慧解脫者。」(CBETA 2019.Q3, N10, no. 5, p. 254a12-14 // PTS.M.1.477 - PTS.M.1.478)
在MA.195經:
「若有比丘八解脫身不觸成就遊,以慧見諸漏已盡已知,如是比丘有慧解脫」(CBETA 2019.Q3, T01, no. 26, p. 751b21-22)
慧解脫與俱解脫的差別是在於慧解脫者並沒有如俱解脫者的解脫功夫,而這功夫便是八解脫。值得注意的是,很容易會把八解脫等同四禪八定,進而把慧解脫者視同沒有四禪八定,但嚴格說來,八解脫其實不等同四禪八定,因為,除了八解脫的核心意義是圍繞在佛教獨有的法義與指導方針,此外,南北傳契經中也沒有八解脫等同四禪八定的說法,不過,在北傳經文中,有說成就四禪者,應繼續於八解脫逆順遊行,見DA.10經:
「若比丘有信、有戒、有多聞,能說法、能養眾,在大眾中廣演法言,得四禪,於八解脫逆順遊行,然不能盡有漏成無漏,心解脫、智慧解脫,於現法中自身作證,生死已盡,梵行已立,所作已辦,更不受有,則梵行不具;若比丘有信、有戒、有多聞,能說法、能養眾,能在大眾廣演法言,成就四禪,於八解脫逆順遊行,捨有漏成無漏,心解脫、智慧解脫,於現法中自身作證,生死已盡,梵行已立,所作已辦,更不受有,則梵行具足。」(CBETA 2019.Q3, T01, no. 1, p. 56c7-22)
在南傳經文中,雖未見八解脫與四禪八定的明確關連,但於《論事》(Kathāvatthu)中有如是看法《論事》卷9:
「(他)入八解脫定者得四禪定之樂,得四次第住定耶?(自)然。」
Āmantā. Nanu atthi aṭṭhavimokkhajhāyī catunnaṃ jhānānaṃ nikāmalābhī navannaṃ anupubbavihārasamāpattīnaṃ lābhīti? Āmantā. (CBETA 2019.Q3, N62, no. 30, p. 126a10-11 // PTS.Kv.419)
南傳的論呼應了北傳的經,也因此DA.10經可能並非原說,但都表明了八解脫的前提是應當具有四禪八定之基,以及四禪八定並不見得具有八解脫,此外,四禪八定之學,畢竟不具備契經核心思想,故學子的修行,要能離棄於四禪八定的種種殊聖及美好,而尊者的禪修指導,應以八解脫作為主要的教學,始能解脫於四禪八定。此外,這裡的共說,雖然可能是由論去影響經,但也顯現出聖法與餘法之不共。
由於南傳要求解脫的功夫要在四禪上的空無邊,北傳則要求要全面完善,那麼南傳慧解脫者於定的要求,似乎只是不具備空無邊處,而四禪以下的任何層次,應具備何種,則沒有明確,如依北傳,則是八解脫或含四禪功夫不完善,總之,由這裡來看,雙方觀點都意味著慧解脫者的禪定功夫,其範圍彈性頗大。若看八解脫內容,可知要到第四解脫之時,才能真正超越色想,而依慧解脫的定義(詳:《關於幾種解脫的差異--(一)慧解脫》),一位離無明而得明的聖者,是建立在實知五取陰的集聖諦與滅聖諦,也因此,慧解脫者絕對是超越內外的形色之想,如此,也應具備二乃至三解脫,因此,所謂超越內外形色想,並不能單純以所謂四禪定功夫來看,只是我們總是妄圖以禪定功夫來判斷其高低,進而忽略佛法內涵與餘教之法的差異性。由此之故,禪定功夫如何,實際上應與慧解脫者無多大關係。
解脫所指
看到解脫二字,不應視為完全成就,而是指對某些問題的解決,尤其是當所有問題解決後,才是因緣法中「取」支的解決,如北傳SA.15經:
「比丘!若隨使使者,即隨使死;若隨死者,為取所縛。比丘!若不隨使使,則不隨使死;不隨使死者,則於取解脫。」(CBETA 2019.Q3, T02, no. 99, p. 3a18-21)
南傳SN22.36經:
「比丘!若有執處,則令比知,若令有所比知,依此而有稱。若無所執,則不令比知,若無所比知,此非有稱。」(CBETA 2019.Q3, N15, no. 6, p. 54a8-9 // PTS.S.3.36)
「使」一字,人執某工具(武器、杖、旗)從事某事,故有令、役、從、用等義,又因此等之狀況而有縛,故有煩惱之義,「執處」的巴利語為anuseti,通常水野弘元等學者都翻譯為隨眠、潛在的、使(潛在的煩惱),莊春江翻譯為潛伏,可能是來自Ambalangoda Polwatte Buddhadatta Mahanayake的意見,但這用法比較難以理解,而「執處」的翻譯其實也是正確,因為anuseti本來便是固執地將心堵塞或使之痴迷的意義。「稱」的巴利語為saṅkhā,這個翻譯是直譯,莊春江翻譯為「以此為名」,以故,南傳本句大意為如有煩惱的潛在趨勢,便可被測量而得知,也如此便會有種種煩惱的名稱,如是,雖然南北傳語意略不同,但由經文後面的種種細說,可以確定的是有「種種煩惱」,並且必須處理與解決這些種種煩惱。
種種解脫也可等同種種信解之義,如SA.254經:
「解脫六處。云何為六?離欲解脫、離恚解脫、遠離解脫、愛盡解脫、諸取解脫、心不忘念解脫。」(CBETA 2019.Q3, T02, no. 99, pp. 62c28-63a1)
對照AN 6.55經:
「正智解脫者乃信解六處,即:出離信解、遠離信解、無惱害信解、受盡信解、取盡信解、無癡信解。」(CBETA 2019.Q3, N22, no. 7, p. 110a9-10 // PTS.A.3.376)
莊春江將取盡信解(adhimutta)翻譯為傾心於執取的滅盡,這滅盡的翻譯,蠻符合苦集滅聖諦之意,把檔次提升的很好。
八解脫
八解脫的內容,諸經同,舉MN.77經來說明:
「以有色而見諸色,此是第一解脫。內無色想,外見諸色,此是第二解脫。是清淨與勝解,此為第三解脫。完全超越於色想故、滅有對想故,不作意種種想故,以空是無邊,具足空無邊處而住,此是第四解脫。完全超越於空無邊處,以識是無邊,具足識無邊處而住,此是第五解脫。完全超越於識無邊處,以為無任何所有,具足無所有處而住,此是第六解脫。完全超越於無所有處,具足非想非非想處而住,此是第七解脫。完全超越於非想非非想處,具足想受滅而住,此是第八解脫。」(CBETA 2019.Q3, N11, no. 5, p. 12a8-14 // PTS.M.2.12 - PTS.M.2.13)
第一解脫,以有色而見諸色;第二解脫,內無色想,外見諸色,乃至清淨與勝解,正是指因緣實修法中的名色緣六入處、六入處緣受,可以說這才是聖法真正的修行方式,在北傳SA.255經:
「婆羅門!愚癡無聞凡夫眼見色已,於可念色而起緣著,不可念色而起瞋恚。不住身念處,故於心解脫、慧解脫無如實知。於彼起種種惡不善法,不得無餘滅盡,於心解脫、慧解脫妨礙,不得滿足;心解脫、慧解脫不滿故,身滿惡行,不得休息,心不寂靜,以不寂靜故,於其根門則不調伏、不守護、不修習。如眼色,耳聲、鼻香、舌味、身觸、意法,亦復如是。」(CBETA 2019.Q3, T02, no. 99, p. 64a16-24)
又南傳SN35.132經亦言:
「婆羅門!於此,有人以眼見色,則心傾於可愛之色,則背拂於不可愛之色,不能使正念現前,缺乏思慮而住;又不如實知彼心解脫、慧解脫,則彼所起之惡、不善之諸法,不能消滅無餘。
以耳聞聲……以鼻嗅香……以舌味味……以身觸觸……以意識法,心傾可愛之法,背拂於不可愛之法,不能使正念現前,缺乏思慮而住;又不如實知心解脫、慧解脫,則彼所起之惡、不善之諸法,不能消滅無餘。
婆羅門!如是為不守護諸根門者。」(CBETA 2019.Q3, N16, no. 6, pp. 158a11-159a3 // PTS.S.4.119 - PTS.S.4.120)
在第三解脫之下,都是由六入處下手,來針對色取蘊的修行,色,巴利語rūpa,是指有其外形、有其外觀或形相,以有色而見諸色,就是以眼、耳、鼻、舌、身、意去正觀色、聲、香、味、觸、法,不過,此階段著重在眼觸入處、耳觸入處、鼻觸入處、舌觸入處、身觸入處、意觸入處,也就是六觸入處上。內無色想,外見諸色,即六觸入處的正觀已達穩定及成就,可暫時調伏,不會因色、聲、香、味、觸、法的六外入處對六內入處起種種貪想。此兩者成就後,則能進入清淨而能開始勝解正法。如此,由第四解脫起,持續去針對種種意、法的矯正。
想受滅又翻譯為滅正受、想知滅、想知滅定、想知滅盡、知滅解脫、滅盡定、滅盡三昧,而一般認為滅盡定為佛、羅漢所證出世間之定,然此說並不符契經,如南北傳AN5.166/MA.22經 都提及能出入於想受滅,卻無有是處的種種原因,不可不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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