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he Dukkha Ariyasacca will help you to
become unstuck in life. But, you shall be to know what’s five
clinging-aggregates.
前言
在世人以痛苦、不如意等等世間感受為苦聖諦時,早已忘記苦聖諦直指的便是五受陰,整個陰相應或蘊篇就是苦聖諦。SA.32經:
「聖弟子於此五受陰,正觀非我,非我所。如是正觀」(CBETA
2019.Q4, Y30, no. 30, p. 43a11)
陰相應中不斷的述說要於五受陰正觀,也提供了許多正觀的方法,只不過此相應的操作,主要是在於提要,或者,可以說是在於如何知道四聖諦三轉十二行的此是苦、苦應知、苦已知。在要正確的於五受陰正觀之前,必須先要瞭解其個別的定義,才能進一步的操作。本篇涉及五蘊探討,並非短文,希望有緣者多停留些腳步。
字源
色,巴利語rūpa,是指外形、外觀,通常被現代觀念的誤導,將其理解為物質。色這一字,中文的字源,其實與rūpa完全一致,在甲骨文中是一個人馱著另一個人,見其臉,而知種種情狀,《說文解字》卷九:「顔氣也。從人從卪。凡色之屬皆從色。」,如此,無論是人或其他有形貌的物體,都是「色」。現在,我們回頭來看SA.1經中的:「當觀色無常」一句,其中的無常兩字,於另一篇《苦聖諦-無常》中來檢討,而此句中的色,實際上,並不是只有人我的身體,還意味著要包含有人我之外的種種形色。在SA.46經說到:
「若可閡可分,是名色受陰。指所閡,若手、若石、若杖、若刀、若冷、若暖、若渴、若飢、若蚊、虻、諸毒蟲、風、雨觸,是名觸閡,是故閡是色受陰。」(CBETA
2019.Q4, T02, no. 99, p. 11b26-29)
閡是外閉也,指門外的木鎖,就是由門外關上並鎖之,故有阻礙、閉塞之義,如此,以木鎖來區分人我的身體,以及木鎖(人我的身體)之外所遭遇到的種種環境狀況,這個木鎖主要指觸之所,如是,與上段文中,所述之色義,即指三事和合觸,亦為六入、境或六觸入處。在SN.22.79經中:
「為所惱壞故名為色也。何以為所惱壞耶?以寒受惱壞,以熱受惱壞,以飢受惱壞,以渴受惱壞,以虻、蚊、風、熱、蠍、蛇所觸而為所惱壞。諸比丘!為所惱壞故名為色。」(CBETA 2019.Q4, N15, no. 6, pp. 129a14-130a2 // PTS.S.3.86)
惱壞,巴利語ruppati,此語因字首rup問題之故,有兩種解釋,一是被改變,二是被騷擾、壓迫、傷害,由於南傳本句是在說明色,而不是在說明色受陰,所以,莊春江採普提比丘意見做「變壞」解釋,與元亨寺版以受陰為主而做「惱壞」解不同。南北傳兩方經文解讀的立場雖然都可以通達,但也顯示出立場不同。無論如何,不管為若手、若石、若杖還是諸毒蟲、風、雨等,只要那外在種種觸及於人我身體並由取或受引發其煩惱,會引發其煩惱的,就統稱之為色,如是,色與苦集聖諦中的六入觸處,這兩者呈現出完美的相互搭配及輝映。
受,巴利語Vedanā,其字首ved˚ 是Vedeti,此字首有兩種意義,一是去知道,二是去經驗到、體會到,所以,Vedanā是感情、〔身體上的〕感覺之義。受的中文字源義為相付也,即是給予與接受,用於人我時,強調於苦,則偏於接收之義,在佛教中作為人我的感受。在SA.472經中指出:
「樂身受、苦身受、不苦不樂身受,樂心受、苦心受、不苦不樂心受」(CBETA
2019.Q4, T02, no. 99, p. 120c12-14)
SN36.14經中指出:
「Sāmisāpi sukhā
vedanā uppajjati, sāmisāpi dukkhā vedanā uppajjati, sāmisāpi adukkhamasukhā
vedanā uppajjati. Nirāmisāpi sukhā vedanā uppajjati, nirāmisāpi dukkhā vedanā
uppajjati, nirāmisāpi adukkhamasukhā vedanā uppajjatī」
雖然北傳經文中還有提到來至食與貪的兩種受,而與南傳不同,但食與貪都是基於身與心的受,也就是來至於肉體上的(sāmisa)與精神上的(nirāmisa)感受,如果,能夠明白這個道理,就能理解苦集聖諦的解說,也能知道受雖有三種,但重點卻是在身心感受的集起與滅去,而能在苦集滅聖諦中實際操作。
想,巴利語Saññā,梵文Saṃjñā,是於其對象進行的認知,有感知、知覺、辨別、瞭解等義,當外界客觀事物刺激作用於感官時,對外界的整體的看法和理解,或者是對客觀事物整體的反映,為一個完整的感覺與認知過程。在《說文解字》中,對想一字的解釋為「冀思也」,這冀是期望或希圖,故冀思是指推測思考之義。想,往往被解讀成想像(相),因為論師們會解釋成「取種種相」,而這般解釋卻正好滿足中文想的本義,是心上有相。雖然,在整個思考認知的過程裡,亦會有「相」,但卻不是只有這般而已,印順法師在《印度佛學源流略講》卷5中有個說明:
「梵文「想」字不僅代表「能想」,由想所構成的「境」(所想)也謂之「想」,這就是所謂果中說因,如不說吃飯說吃米也可以(因中說果)。但翻譯時要考慮漢文習慣,因而常把「想」(所想)用「相」來代指,而原文可能不是「相」而是「想」。」(CBETA 2019.Q4, LC01, no. 1, p. 200a4-7)
因此,對於想的理解,不應當只在於「想像(相)」,而是整個心理思考與想法直至認知辨別,在這過程中,不但是抽象繁瑣的程序,且涉及背後概想的定義是什麼。在北傳SA.46經中對想的說明,更難明白何謂:「少想、多想、無量想,都無所有,作無所有想」,但在SN.22.79經則很明確指出:
「瞭解故名為想。瞭解者何耶?瞭解青,瞭解黃,瞭解赤,瞭解白是。」(CBETA
2019.Q4, N15, no. 6, p. 130a5-6 // PTS.S.3.87)
因為Saññā和Sañjānāti這兩字的字義相近,造成漢譯經文的模糊,巴利語Sañjānāti是去認出、去辨別出、認識到、知道,而與翻譯成想的 Saññā,有其差異,以此之故,元亨寺翻譯成瞭解,也就是種種的認識、辨別、知道或認出之意義上去構成了想。此處,必須要瞭解的是,對於世界種種的任何認識、辨別或概念是想,所有的心理的思緒,主要是指想。
行,巴利語saṅkhāre,此詞的解釋是困難的,因為它含有不同的意涵,對其最常的用法是「形成的行為」,簡單說是造作、動作義,不過,也要考慮上下文要求的條件。此術語除了指「形成的行為」外,也可以指「已經形成的行為」的被動狀態,或者兩者兼而有之。在羅振玉《殷虛書契考釋》中:「象四達之衢,人之所行也。」,故行這一字源本義是「道路」,後來以此引出流行、通行、施行、經歷、巡視、行為等意義,比對 saṅkhāre,當然是採用「行為」比較符合此處所談,然而,巴利語 ācāra才是「行為」,ācāra並沒有包括一個完整的過程,而不同於 saṅkhāre。在SA.42經解釋「行」是這般描述:
「云何行如實知?謂六思身——眼觸生思,耳、鼻、舌、身、意觸生思,是名為行,如是行如實知。」(CBETA 2019.Q4, T02, no. 99, p. 10b17-19)
此句在SN.22.57經原文為:
「Katame ca, bhikkhave, saṅkhārā? Chayime, bhikkhave,
cetanākāyā– rūpasañcetanā, saddasañcetanā, gandhasañcetanā, rasasañcetanā, phoṭṭhabbasañcetanā,
dhammasañcetanā. Ime vuccanti bhikkhave saṅkhārā.」
六思身,巴利語chayime cetanākāyā,其中cetanākāyā是cetanā+kāyā(身),而cetanā為心活動的狀態、思考(活躍的思考)、意向(理解信息的目的)、意圖(有意的去達成)。又Chayime cetanākāyā 在長部巴提咖品DN.33經是用Cha sañcetanākāyā,而sañcetanā是思考、深思、認識能力(感知、感受或看法)、意圖,也就是說,無論是用cetanā還是sañcetanā都是指種種心理的活動,而這些心理活動又是建立在種種認知、辨別、瞭解而來,最終形成了各種行為,也就是「行」saṅkhāre,一個由思考至完成整個作為。這時,回頭來看SA.46經,一切就會明瞭:
「為作相是行受陰,何所為作?於色為作,於受、想、行、識為作,是故為作相是行受陰。」(CBETA 2019.Q4, T02, no. 99, p. 11c6-8)
又SN.22.79經:
「現行於有為故名為行。現行於有為者何耶?以色為色性故,現行於有為,以受為受性故,現行於有為,以想為想性故,現行於有為,以行為行性故,現行於有為,以識為識性故,現行於有為。諸比丘!現行於有為故名行。」(CBETA 2019.Q4, N15, no. 6, p. 130a7-10 // PTS.S.3.87)
經由消化、辨別而認知後,便由帶有意圖目的心理去產生或構成種種的造作或行為,就是「行」,這般概念的完成或進行中之過程,也是中文「行」的原意,即道路也。因此,色、受、想、識及行本身都將因「行」而活動,才能完成其目的。由此,關於Saṅkhāre的精準與進一步的用法,還要滿足上下文的條件,且由契經的各種角度加上字源本義予以瞭解。
識,巴利語vijānāti,是區分的知道、認出、查明、意識到、理解、注意、察覺、區別,簡單說就是認知、了知。識,古文為戠,為祭祀或戰爭的聚會(音+戈),加言字,表旗幟,作為聚會的標示用,故有認識之義,也有了記憶之解。《說文‧言部》:「識,常也」,清代段玉裁《說文解字注》認為常字應當爲意,字之誤也,他認為這一常字,應為志,故識為心所之也,然而,古文的「志」是表示「記」也,如《周禮·春官》:「保章氏掌天星,以志星辰日月之變動。」而常的字源,本指裙而從衣,故以此料製旗,很顯然,段玉裁也是受到心物二元化的觀念來談,這也是大多人的誤解,導致識這一字變成生命的主體,這是離佛說很遠的。在SA.46經言:
「別知相是識受陰,何所識?識色,識聲、香、味、觸、法,是故名識受陰。」(CBETA
2019.Q4, Y30, no. 30, p. 158a7-8)
在SN.22.79經為:
「說名為識者何耶?諸比丘!了知故名為識。了知者何耶?了知醋、了知苦、了知辛、了知甘、了知苛,了知不苛,了知鹹,了知不鹹。諸比丘!了知故名為識。」(CBETA
2019.Q4, N15, no. 6, p. 130a11-13 // PTS.S.3.87)
「識」與「想」的最大不同是「識」只是單純的知道,譬如,藍色,是由眼接觸到外在與自身的種種形貌(色)來認知此色,而這認知再經由想的思考,即辨別出為藍色,換個角度說,識本身並不知道這形貌是藍色,識只是察覺到有顏色。又譬如,所謂的甜、鹹,是由舌觸味,識覺知這味後,想便予以分別出是甜或是鹹而又了知,識主要是標誌或知道由色受想行及觸所給予的資訊。
內涵
在SA.55/SN.22.48講到:
「我今當說陰及受陰。云何為陰?若所有諸色,若過去、若未來、若現在,若內,若外,若麤、若細,若好、若醜,若遠、若近,彼一切總說色陰。隨諸所有受、想、行、識亦復如是。彼一切總說受、想、行、識陰,是名為陰。云何為受陰?若色是有漏、是取,若彼色過去、未來、現在,生貪欲、瞋恚、愚癡及餘種種上煩惱心法;受、想、行、識亦復如是,是名受陰。」(CBETA
2019.Q4, T02, no. 99, p. 13b14-22)
種種形貌,無論是在何時,在內的、在外的,是粗糙的、是細嫩的,是勝妙的、是低劣,距離遙遠的或是很近的,總說為形貌的集合。隨諸所有受想行識也是無論是在何時,在內的、在外的(略),故有各自的集合,如此,計有五種集合(蘊)。這個蘊(khandha)字是集合、聚集之義,世尊其實一開始在談這五蘊時,主要目的就是要帶領我們進入苦集聖諦,那時,將更進一步指導我們,如何由這五蘊中的各自集合內容來處理,只不過這般的用意,亦被遺忘,於是,當世人只以五取蘊所說來下手修行之時,便不再與苦集聖諦的集起與因緣法產生任何關係。那麼,什麼是五取蘊(pañcupādānakkhandhā)呢?因為,這五種集合,無論是在何時,在內的、在外的(中略),距離遙遠的或是很近的,都會有煩惱的(漏)而被執取(取)。此處,五取蘊pañcupādānakkhandhā 是pañc+upādāna+ kkhandha,其中upādāna就是因緣法中的取支,也是五取蘊中的取,兩者相同。而upādāna是中性的,含意為給…推力、推動;提供、供應…,形容詞是描繪某人(五蘊)存在是由…起的或是由…支撐的,但通常卻被應用成執著或執取,造成此字有主觀上的握住不放,於是,誤解此字為下劣的,而成為修行只要「無所執取」就是成功與完成的說法,卻忘卻修行是要矯正錯誤的見解。
在SA.298及SN.12.2經中:
「云何為取?四取——欲取、見取、戒取、我取。」(CBETA
2019.Q4, T02, no. 99, p. 85b9)
取原本是指色受想行識是由取(kām)、見(diṭṭh)、戒禁(sīlabbat)及〔真〕我(attavād)共計有四種問題來支撐或推動的,取本身並沒有問題,有問題的是來自錯誤見解之推動。欲,通常也被錯誤的理解成不好的,而且於此,又放在第一位,使得無論是教內、教外所宣達的修行,都把此放在第一順位,也成為評判修行好不好的第一位,甚者,教內也由此產生戒律解讀上的分裂。欲取的欲,巴利語Kāma,實際上有兩種內涵,第一種是客觀上的,指的是愉悅、高興,給予感官愉悅的過程;第二種是主觀上的,在感官的愉快時,帶有渴望或愛。前者是單純的,後者是有慾的,所以,這個「欲」是「要」還是做「慾」解,得查看其動機。例如,像是在經文中有「世尊最後欲取般涅槃」時,千萬別解讀錯誤而產生更大誤解。
深義
關於五蘊及五取蘊的不同,並不是現在學人就有的問題,世尊未般涅槃時,便有這樣的疑問。在MN.44經中優婆塞毘舍佉問:
「聖尼!彼取即是彼等五取蘊耶?或者五取蘊之外有取耶?」(CBETA
2019.Q4, N10, no. 5, p. 20a3-4 // PTS.M.1.299)
法施(法授)比丘尼(dhammadinnā bhikkhunī)回答:
「居士毘舍佉!彼取非即是彼等五取蘊,然亦非五取蘊之外有取。居士毘舍佉!於五取蘊,如有欲貪,則其對彼有取也。」(CBETA 2019.Q4, N10, no. 5, p. 20a4-5 // PTS.M.1.299 - PTS.M.1.300)
凡對於五取蘊有欲貪者,在那裡就有執取,而不是那執取就是五取蘊,也不是除了五取蘊外有執取,生命既然有五取蘊,關鍵是那個取是運作在客觀上的,還是主觀上的,只要帶有錯誤的、我的主觀,自然就會有愛或是貪,而無論這位聖者是否因為有取、無取;集取、滅取,都不需改稱其名,因為,斷除煩惱的聖者,在生活上還是會有所需求,以維持其生命,而這個取是客觀的,也因此,主張一位無學者稱改為五蘊的說法,是對字源不明白而有疑問的。
欲取,在修行上是要去解決主觀上的問題,而不是客觀上的需求。而見取(diṭṭhupādānaṃ)的說明是在MN.72經:
「一切我見、我所見」(CBETA 2019.Q4, N10, no.
5, p. 267a13-14 // PTS.M.1.486)
而本句在同經的SA.962經中,解釋不夠清楚,故可參考GA.196經:
「是我我所,名見取著」(CBETA 2019.Q4, T02, no.
100, p. 445b12)
此處所指,涉及無我總說,見取是指色受想行識是我或色受想行識是我的,又,SN.41.3經:
「以觀色為自己,以自己為有色者,以觀自己為色,色為自己。以受……以想……以行……以觀識為自己,以自己為識者,以識為自己,自己為識。居士!己身見者,當即如是。」(CBETA 2019.Q4, N16, no. 6, p. 363a4-6 // PTS.S.4.287)
可是在SA.570經,這般解釋:
「愚癡無聞凡夫見色是我、色異我、色中我、我中色,受、想、行、識見是我、識異我、我中識、識中我。長者!是名身見。」(CBETA 2019.Q4, T02, no. 99, p. 151a23-26)
見取也就是身見,但是,SA.570經的說明包含了「色中我、我中色…我中識、識中我」,也就是相在(我的真我)的觀念,也因此,身見應是指無我即非我、非我所、不相在,然而,身見即為無我,那麼四取中又為何提起「我取」(我語取)?此外,為何未見契經說明我取的定義?在SA.103/SN.22.89經中明言:
「我於五受陰,觀察非我、非我所,而非阿羅漢者,我於我慢、我欲、我使,未斷、未知、未離、未吐」(CBETA 2019.Q4, Y30, no. 30, p. 180a10-11)
一位如實知因緣法的聖者,不可能不知道「相在」,在此意義中,可以說身見等同無我,問題是,初果聖者雖身見已解,但我取或是無我未盡,因此,非我、非我所或是身見的錯誤觀念,雖然沒有了,但並非是阿羅漢,整個無我總綱中,還有最後的我取(我語取),由此句而可以說是我慢、我欲、我使。以此之故,《阿毘達磨集異門足論》、《阿毘達磨法蘊足論》、《阿毘達磨界身足論》、《阿毘達磨品類足論》、《阿毘達磨大毘婆沙論》等諸論,皆以我、我所為身見,但其中以《入阿毘達磨論》中表達了兩種身見意涵,比較完整,論中卷1言:
「五取蘊中無我我所,而執實有我我所相,此染污慧名有身見。身是聚義,有而是身故名有身。即五取蘊,於此起見名有身見。」(CBETA 2019.Q4, T28, no. 1554, p. 983a14-17)
關於我取(我語取)巴利語attavādupādānaṃ,即atta(阿特曼,我)+vād(說、語)+upādānaṃ(由…支撐的),印順法師於《成佛之道(增注本)》卷4中的解釋為:
「執取自我,叫我語取」(CBETA 2019.Q4, Y42, no. 40, p. 189a11)
但,《瑜伽論記》卷23有表達出我語取是「非要說(認同)那個我(真我)」,並在卷97再度強調我取(我語取)為一切外道悉皆共有,不得究竟。鑑於,見取與我取中的相似法義,不得不於此先予釐清。
現在,回頭來瞭解戒禁取(sīlabbatupādānam),此字如「我取」一樣,契經無特別說明,只能由字源來理解,sīlabbatupādānam為sīlabbat+upādānam,而sīlabbat為sīla+bbat,sila中性,第一種意義是自然或本質、性格、行為或習慣,通常為字首,在形容詞有「具有這樣的天性」、「比如的,具有的」,有小氣的性格、狹義的。第二種意義是指道德修養、品行良好、倫理及道德規範。由此兩義的結合,表明要行佛教的準則,去除不好的行為或天性,故簡說「戒」。字尾bbat即b+bata等同vata,是善行和禮儀儀式,故含有「禁止某些行為或儀軌」之義,也由此戒禁取(sīlabbatupādānam)指對不正確的行為或規範之取向,在《阿毘達磨集異門足論》卷8:
「云何戒禁取?答:如有一類於戒執取,謂執此戒能清淨、能解脫、能出離、能超苦樂至超苦樂邊。或於禁執取,謂執此禁能清淨、能解脫、能出離、能超苦樂至超苦樂邊。或於戒禁俱執取,謂執此戒禁俱能清淨、能解脫、能出離、能超苦樂至超苦樂邊。是名戒禁取。」(CBETA 2019.Q4, T26,
no. 1536, p. 399c13-19)
此處戒禁取的說明,大至上為依字源,但後來的論師,解釋此處時,以簡化言卻直指核心,如《阿毘達磨發智論》卷7:
「非因計因。戒禁取攝。」(CBETA 2019.Q4, T26, no. 1544, p. 956b14)
又,《阿毘達磨大毘婆沙論》卷9:
「戒禁取略有二種。一非因計因。二非道計道。」(CBETA 2019.Q4, T27, no. 1545, p. 41b7-8)
色受想行識及四種取構成五取蘊,其來源是愛,那麼,產生的後果便是欲的存在、可見形貌的存在與不可見形貌的存在,在修行的目標上,要去除主觀上的欲,破除身見的束縛,糾正錯誤的天性行為及斷除任何「我」之想,而這源頭有愛更有無明,只要如此,即為苦集。SA.344經:
「略說五受陰苦,是名為苦,如是苦如實知。云何苦集如實知?當來有愛,喜、貪俱,彼彼集著,是名苦集,如是苦集如實知。云何苦滅如實知?若當來有愛,喜、貪俱,彼彼染著無餘斷,乃至息、沒,是名苦滅,如是苦滅如實知。云何苦滅道跡如實知?謂八聖道,如上說,是名苦滅道跡,如是苦滅道跡如實知。」(CBETA 2019.Q4, T02, no. 99, p. 95a3-10)
MN.9經:
「如何是苦?如何是苦之集?如何是苦之滅?如何是達苦滅之道?曰:生是苦、老是苦、病是苦、死是苦、愁、悲、苦、憂、惱亦苦,求不得是苦,約而言之,五種蘊是苦也,此謂苦。復次,如何是苦之集?曰:其渴愛也,彼更引導於存在,而伴喜貪,彼於此而為享樂者也。即欲愛之渴愛、有之渴愛、無有之渴愛也。此謂苦之集。復次,如何是苦之滅?曰:彼之渴愛完全離滅、捨棄、除去、解脫、無執,此謂苦滅。如何是達苦滅之道?曰:其八支聖道是達苦滅之道也。」(CBETA 2019.Q4, N09, no. 5, pp. 62a10-63a2 // PTS.M.1.48 -
PTS.M.1.49)
五取蘊是苦、苦集,色受想行識依欲的渴愛、可見形貌的渴愛與不可見形貌的渴愛而有欲的存在、可見形貌的存在與不可見形貌的存在,即稱五取蘊。
關係
識是訊息了知者而顯的重要之故。識只是很單純的了知現象而已,識本身並不會自我發動造作,會發動作用的是行,而不是識,事實上,五蘊的發動造作皆是行。五蘊中,行是跨越其它色、受、想、識四蘊,位居中間的發動者。透過行蘊的運作,色、受、想、識四蘊得以造作。
識只是很單純的了知現象而已,識本身並不會認識與辨別各種身心活動的對象,會認識與辨別各種身心活動的是想,往往我們以為識會判斷,其實,會判斷的是想。想是單純針對事物(來自五根的外在五種訊息或來自意根內在的受想行識的訊息)進行一連串的推理、想像、分析、組合、理解 .... 等精神心理活動。應這樣精確理解,想是跨越其它色、受、行、識四蘊,位居中間的判斷者。透過想蘊的運作,色、受、行、識四蘊得以辨別。
識只是很單純的了知現象而已,識本身並不會接收與處理外界的訊息,會接收與處理外界訊息的是受,猶如前所提六入處+六外入處(六塵)+識三事合何觸,這三者相接而生的功能就是受〔想思〕之故,所有愉快的、不愉快的,以及既非愉快又非不愉快的感覺,沒有了受,識將無從知曉。應這樣精確理解,受是跨越其它色、想、行、識四蘊,位居中間的傳遞者。透過受蘊的運作,色、想、行、識四蘊得以連接。
識只是很單純的了知現象而已,識本身並不是一個相對或超越於物質的實體,同樣的,受、想、行三蘊,也不是相對或超越於物質的實體,應深思,在正法中,世尊僅說過色為四大及四大所造,卻沒有說過名為某某所造。名並不能單獨於色之外,失去了色,名將無以為繼,同樣的,色並不能單獨於名之外,失去了名,色將無有意義,這般的道理,才是符合緣起定義。應這樣精確理解,色蘊是跨越其它受、想、行、識四蘊,位居中間的展現者。透過色蘊的運作,受、想、行、識四蘊得以運作。由上所說種種之故,佛說五欲功德而不說六欲。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