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源
觸一字,巴利語 phassa,是接觸、感知,為感覺器官與外境接觸時,所產生識別作用的結合。受一字,巴利語 vedanā,其字首為ved˚,是感知到之義,有兩種意涵,一是從知識上、理智上的「知道」,二是對一般感覺的「體驗」、「經驗」,所以,vedanā是由感覺器官與外境接觸時,所產生識別的作用與感知身心變化的反應,故有感覺、感受、知覺之義。這個觀念很重要,不明白觸、受兩者的區別,把受只當成一種「中性的」、「接收的」的知覺,會很容易地與「觸」混淆。
愛一字,巴利語 taṇhā,其直譯是缺乏、短缺。渴望;由於缺乏而比喻的意涵是渴求,對…慾望,興奮,於未能滿足的憧憬有渴望本文僅略談。
諸受是苦
在SA.485/SN.36.19經中,由於優陀夷主張:「世尊說三受:樂受、苦受、不苦不樂受。」,但是,瓶沙王(般奢康伽pañcakaṅgo)則認為由於不苦不樂受,是寂滅,故只有樂、苦二受,兩人為此皆不採納對方主張。於是,前往佛前問道,佛陀說明,所有的受都會造成生命困境,受也只會來自身與心,略說時,有三種,為樂、苦及不苦不樂受,這樂受有樂、喜的感官能力,苦受有苦、憂的感官能力,不苦不樂受有捨的感官能力,此外,眼耳鼻舌身意會由觸而生眼受、耳受、鼻受、舌受、身受、意受。六受配上喜、憂及捨,為十八受,加上貪、離則為三十六受,以三時而言,則有百八受。
翻開受相應的第一經時,即SN.36.1/SA.466經,一開頭便提三受,由諸受都會造成苦,及受的三個種類,受這一字已含藏情緒上的、情感上、感官上的身心活動,受之所以會產生,是眼耳鼻舌身意觸到色聲香味觸法生六識,在緣已生法是「六入處、觸、受」,細說時為SN.12.20經:
「諸比丘!愛為無常、有為、緣生、滅盡之法、敗壞之法、離貪之法、滅法。比丘!受為無常、有為、緣生、滅盡之法、敗壞之法、離貪之法、滅法。諸比丘!觸是無常、有為、緣生、滅盡之法、敗壞之法、離貪之法、滅法。諸比丘!六處是無常、有為、緣生、滅盡之法、敗壞之法、離貪之法、滅法。」(CBETA 2020.Q1, N14, no. 6, p. 30a7-8 // PTS.S.2.26)
願意依據佛陀所教的方法來學習時,請先瞭解苦聖諦,並練習去知曉,哪種身心活動現象是色受想行識,在這過程中,應優先知道,把握住身心在各種條件(有為,巴利語saṅkhatā)下的變化情形,並瞭解這些變化是緣已生起的現象,也就是經文所說的「無常、有為、緣生」。這時,雖然還沒有辦法完全掌握住,但也要朝向將緣已生法予以破壞(滅盡,巴利語khaya)、消散(敗壞,巴利語vayadhammo),並邁向離貪與停止(滅法,巴利語nirodhaṃ,指苦集滅聖諦)。
由本句經文中,觀察「無常、有為、緣生」,就是於五取蘊觀生滅。當樂受來時,知道樂受來了;當樂受離時,知道樂受離去。當苦受來時,知道苦受來了;當苦受離時,知道苦受離去。當不苦樂受來時,知道不苦樂受來了;當不苦樂受離時,知道不苦樂受離去…。當然,此處,並非只有「受」一支,當其他緣支的產生時,也必須如此操作,但此處只提及「受」的原因,則是由於受支之後的緣支,都是由「受」而來的。在確認身心的當下,都是在各種條件(處、境、識)滿足後,由緣所產生變化。「無常、有為、緣生」三者,才是個完整的無常想。
緣已生法屬於苦集聖諦,確立無常想後,佛陀才帶領我們進入苦集滅聖諦,以故,在經文中,總是先說緣已生法,然後才說因緣的真正原因。於是,在緣已生法中,在達成「無常、有為、緣生」後,要求必須將「無常、有為、緣生」予以破壞、消散、離貪與停止,如何做呢?於SN.12.20經中,佛陀繼續說:
「諸比丘!緣愛而有取。諸比丘!緣受而有愛。諸比丘!緣觸而有受。諸比丘!緣六處而有觸。」(CBETA 2020.Q1, N14, no. 6, p. 29a9-11 // PTS.S.2.25)
渴愛是最容易觀察到的,當有樂、苦及不苦不樂時,必然是由於可意(合意)、不可意(不合意)及可捨(平靜、捨處),如SN.35.129/SA.460經:
「有眼界與可意之色,緣眼識與樂感之觸,所生之樂受。居士!有眼界與不可意之色,緣眼識與苦感之觸,所生之苦受。居士!有眼界與可捨之色,緣眼識與非苦非樂所感之觸,所生非苦非樂。」(CBETA 2020.Q1, N16, no. 6, pp. 152a13-153a1 // PTS.S.4.114)
正由於可意、不可意及可捨,才造成樂、苦及不苦不樂,而可意、不可意及可捨,在SA.985/AN.4.200經中的說明,正是愛,由於愛,便會對其目標可意,稱貪。由於愛,所以,對另一個目標不可意,又稱為瞋恚。另外,在SA.983經中,佛對阿難說明,能捨貪恚則會清靜,那麼便能現前來觀察法。
生命為了維持自身,必須提供自己種種的所需,始可賴以維生,如此,生命會對生命其缺乏的、不滿足、需求的,不斷地將其補充、食之及提供,才是愛的要意。在此狀況下,生命其實是一直處於不安的、浮躁的、欲求的。能夠自自然然地,在正見、正思惟中,不予以提供身心慾求之食,這樣的話,身心的不滿足、慾求便會消失,那麼,這時,所獲得的平靜感,便能好好的去觀察緣所生法。當自然地不予以提供身心需求,負擔便能夠放下,生命也會自然地去停止提供,賴以維持生命的種種慾求,那麼,身心將能夠舒適,正念正知就會自然且確實地達成。此處的說明,有個重點,必須要能夠明白,隨著感受的發展,會導致渴愛,但渴愛則又算是感受的其中一種,而渴愛後的其他緣支,也都可以算是一種感受。譬如,生與有支,在SA.1經:
「我生已盡,梵行已立,所作已作,自知不受後有。」(CBETA 2020.Q1, T02, no. 99, p. 1a13-14)
又譬如取支,在SA.43經:
「亦生取著攝受心住」(CBETA 2020.Q1, T02, no. 99, p. 10c25)
因此,在SA.474/SN.36.11經會說:
「諸所有受悉皆是苦」(CBETA 2020.Q1, T02, no. 99, p. 121a27-28)
諸所有受悉皆是苦,此乃第一重點,當要知曉,並不單單是指各種感受,而是這些感受,必是含攝所有緣支發生所導致,當觀察到受,實際上,緣起及其所生的煩惱,已經完成,生命已落入困境。這時,只能先觀察有受故有愛,做到了,則是觀察到苦集聖諦。如果,在觸後,先觀察到緣受而有愛,是正觀到、明白到,如何地前往苦集滅聖諦。
受、想、思三法不可分
學習要進步,不能只停留在觀察情緒的產生與離去,或是停留在觀察由「受」所導致的種種,而是要能進一步去探究與觀察「受」的來源,也就是「觸」。在此,還要釐清,在緣已生法的緣支中,為何遺漏了想與行支。以下,有幾處經文,顯的特別重要。在SA.59經:
「愛喜集是色集,愛喜滅是色滅;觸集是受、想、行集,觸滅是受、想、行滅;名色集是識集,名色滅是識滅。」(CBETA 2020.Q1, T02, no. 99, p. 15b15-18)
在緣已生法中,一旦觸集時,就是受、想、行便集起,換句話說,凡是提到受,連帶著必有想與行。「受」,本身是接收的、納入的,但是卻因與想、行連動,而帶有情緒、情感及判斷,也正於如此,受相應一開篇,便直接說明有三受,凡是樂受、苦受、不苦不樂受或無盡受,都是帶有我的判斷、辨別而來,也就是說,受、想、行雖有其分別與不同,但實則為一整個心理活動。所以,在MA.211經尊者大拘絺羅會說:
「覺、想、思,此三法合不別,此三法不可別施設。所以者何?覺所覺者,即是想所想,思所思。是故此三法合不別,此三法不可別施設。」(CBETA 2020.Q1, T01, no. 26, p. 791b2-5)
「受、想、思,此三法合不別」,在經文中,單獨看到受或想或行一字,必然連帶含有其他兩者,請務必注意。由此之故,在SA.211經中,此句是對色(無論是自身的、外在的種種形貌)的想、思維後估量的感受;對聲音的想、思維後估量的感受;對氣味的想、思維後估量的感受;對味道的想、思維後估量的感受;對各種接觸的想、思維後估量的感受;對各種想、思維(行)、感受,都了知、識知(識)。
觸,必然是基於受想思的,而受是透過想、思(行)後,產生的感受認知,此處,務必於實修中觀察到。現在,回頭過來看SN.12.20經的緣觸而有受,並請觀察,在觸之時,即有所感,然後,經由想、思的估量,才會產生樂受、苦受、不苦不樂受。這個觸,是種「感知」、「覺知」,而與「受」大不相同。受,則是種「感受」、「感覺」,實際上是含有由想、思而有渴愛等緣支,也就說當想、思一旦因觸而生起來的受集,請抓住,並將予分辨清楚,這個時候,才能有資格,繼續進入下一個以心念處為主的步驟來修習,因為,沒有正觀到觸、受時,在情緒一起來的時候,只能在無明緣行後,才會覺知。當然,四念處是個整體的修行,並不能說受念處及格後,才能練習心念處。
凡提到受,必連帶有想、思,此三種,並無法個別成立,緣所生法中的受,並不單單只有受,而是透過想、思(行)後,產生的感受認知,這是要瞭解「受」的第二大重點。
六觸入處中的法與三法
「法」巴利語 Dhamma,吠陀用語為 dharma 或 dharman,即 dhṛ + man。dhṛ蓋指構成一個基礎或維護的原則,遂轉而為秩序法則、特質之義,是故 Dharman具有秩序、次第、特性、規範等意義,不過,後來將此字賦予很多意義。
為何要將「法」放在這裡來談而不放在六入處呢?因為,法與受想思之間,有著非常重要與密切的關係,不得不放在此處釐清。在SA.197經:
「謂眼燒然,若色、眼識、眼觸、眼觸因緣生受,若苦、若樂、不苦不樂,彼亦燒然。如是耳、鼻、舌、身、意燒然,若法、意識、意觸、意觸因緣生受,若苦、若樂、不苦不樂,彼亦燒然,以何燒然,貪火燒然、恚火燒然、癡火燒然,生、老、病、死、憂、悲、惱、苦火燒然。」 (CBETA 2020.Q1, T02, no. 99, p. 50b28-c4)
六六法中的意觸法生意識,意觸因緣生受,這個法應為何解,是何種規範或法則?首先,要明白意與眼、耳、鼻、舌、身的關係。北傳MA.211經:
「五根異行、異境界,各各自受境界,眼根,耳、鼻、舌、身根,此五根異行、異境界,各各受自境界,意為彼盡受境界,意為彼依。」(CBETA 2020.Q1, T01, no. 26, p. 791b15-17)
南傳MN.43經:
「此等五根有異境界、異行界,不互相一致領受境界及行界(根各受境),即眼根、耳根、鼻根、舌根、身根也。尊者!此等五根異境界,異行界不互相一致領受境界及行界。意為五根所依,意領受此等之境界行界。」(CBETA 2020.Q1, N10, no. 5, p. 14a6-8 // PTS.M.1.295)
南傳MN.43經,莊春江老師白話:
「這五根有不同境域、不同行境,不互相經驗的行境與境域,即:眼根、耳根、鼻根、舌根、身根,學友!對這不同境域、不同行境,不互相經驗行境與境域的五根來說,意是所依,意經驗其行境與境域。」
MN.43經,原文:
「Pañcimāni, āvuso, indriyāni nānāvisayāni nānāgocarāni, na aññamaññassa gocaravisayaṃ paccanubhonti, seyyathidaṃ – cakkhundriyaṃ, sotindriyaṃ, ghānindriyaṃ, jivhindriyaṃ, kāyindriyaṃ. Imesaṃ kho, āvuso, pañcannaṃ indriyānaṃ nānāvisayānaṃ nānāgocarānaṃ, na aññamaññassa gocaravisayaṃ paccanubhontānaṃ, mano paṭisaraṇaṃ, mano ca nesaṃ gocaravisayaṃ paccanubhotī」
意為彼依的彼依,巴利語是paccanubhotī,意思是經驗體驗、理解體認,因此,這句話是意根經驗其眼根、耳根、鼻根、舌根、身根的行境與境域(對外境的行),分辨理解這五種感官能力。至於「意」的詳細內涵,詳《意根是色法或名法乎---兼談十二因緣法的原說》。在SA.273/SA.306經:
「三事和合觸,觸俱生受、想、思。」(CBETA 2020.Q1, T02, no. 99, p. 72c9-10)
在SA.214經:
「此三法和合觸,觸已受,受已思,思已想」(CBETA 2020.Q1, T02, no. 99, p. 54a27-28)
在SN.35.93經:
「諸比丘!觸而感受、觸而思考(ceteti思想、思量,故近為思)、觸而識知(sañjānāti認出,識的認出,故近為想)」(CBETA 2020.Q1, N16, no. 6, p. 91a9 // PTS.S.4.68)
綜合以上二大法要,當意、法生意識的「法」,也同五根一樣,是指眼耳鼻舌身,觸即色聲香味觸時,而生受、想、思的法則。當意、法生意識,亦是意觸、彼依、體驗五根的受、想、思而生意識。此六入處中,意對法的法,當然是指受想思或是感受、思考、識知。這裡,往往將此處的「法」,無限擴大到宇宙萬事,在SN.14.7經中:
「緣種種界,生種種想,緣種種想,生種種思惟」(CBETA 2020.Q1, N14, no. 6, p. 179a8 // PTS.S.2.144)
確實,在意對法中的法,為受想思下,可以擴大到宇宙萬事,不過,那些見解,只不過是個與解決煩惱無關的「種種想,種種思惟」。
觸,有一種翻譯是「更樂」。MA.111經:
「云何知覺?謂有三覺:樂覺、苦覺、不苦不樂覺,是謂知覺。云何知覺所因生?謂更樂也。因更樂則便有覺,是謂知覺所因生。」(CBETA 2020.Q1, T01, no. 26, p. 599c9-12)
更樂的更,為改變、經歷之義,故更樂是指在產成受、覺、知覺前之時,在經歷、將改換成樂、苦及不苦不樂前的那個感知的狀態,也就是「觸」,此處,細說觸與受。
「何所覺?覺苦、覺樂、覺不苦不樂,是故名覺相是受受陰。」(CBETA 2020.Q1, T02, no. 99, p. 11c2-3)
將五取蘊翻譯成五受陰,是因為Upādāna 有「被…滋潤」的意涵,加上受有含攝全部緣支之義所致,但是,這裡與本篇內容無關。痛痒,很明顯了,故略。再來,這裡主要是說明「覺」,其字源與意義,有著不同的內涵,很容易誤會,必須明辨。在SA.312經中:
「見以見為量,聞以聞為量,覺以覺為量,識以識為量」(CBETA 2020.Q1, T02, no. 99, p. 90a12-14)
SN.35.95經:
「汝於法見聞感識,見者即如所見,聞者即如所聞,感者即如所感,識者即如所識。」(CBETA 2020.Q1, N16, no. 6, p. 97a4-5 // PTS.S.4.73)
本經巴利語為:
「diṭṭhasutamutaviññātabbesu dhammesu diṭṭhe diṭṭhamattaṃ bhavissati, sute sutamattaṃ bhavissati, mute mutamattaṃ bhavissati, viññāte viññātamattaṃ bhavissati.」
見聞覺識,巴利語 diṭṭhasutamutaviññātabbesu,其中,diṭṭha:現在分詞,表示「被看見的」、「被視覺感知的」;suta:現在分詞,表示「被聽見的」、「被聽覺感知的」;muta:現在分詞,表示「被感覺到的」、「被嗅覺、味覺或觸覺感知的」;viññātabbesu:現在分詞的複數形式,表示「能夠被知道的」、「能夠被理解的」、「能夠被領悟的」。而尾詞-tabb-是由viññāta(過去分詞,表示「被知道的」、「被理解的」、「被領悟的」)和-bbesu(表示複數主格)所組成。
巴利語 diṭṭhamattaṃ 是「以見為量」,由經中上下文可知,見以見為量,指經由眼處觸外色處時,只有被看見的(被視覺感知的這麼多);巴利語 sute sutamattaṃ,聞以聞為量,指經由耳處觸聲處時,只有被聽見的(被聽覺感知的這麼多);巴利語 mute mutamattaṃ,覺以覺為量,指經由鼻、舌、身處觸香、味、觸處時,只有被嗅覺、味覺或觸覺感知的這麼多;巴利語viññāte viññātamattaṃ,識以識為量,指經由意處觸法處之量,故只有被知道、理解這麼多。此處的覺(mute),是限定在鼻、舌、身的觸,感知其香、味、觸處的覺知。
由此之故,此句在SA.312經,其實完整交代了六處觸六境之量,生六識,這量(mattaṃ)為對其接觸的目標,其感官各自感知的程度或量,這程度或量也是受、想、思而來,而呼應「三法不可別施設」。本經此句,亦可參考《薩婆多毘尼毘婆沙》卷6:
「見聞覺知,以眼為見、以耳為聞、鼻舌身為覺、意根為知」(CBETA, T23, no. 1440, p. 540, a2-4)
鑑於元版用字與《相應阿含》不同,故應釐清。在漢文中,「覺」字為動詞,為兩手將遮蔽物提起,使其原本被蒙蔽之人可見而知,偏向自身的「領悟」解,也有做「察知」解,無論哪種解釋,「覺」主要是用於人自己的認知反應,而並不強調環境是如何來影響人,也就是說,這個認知反應,為器官受刺激之時與之後,其思考的過程或活動。舉例,如「覺悟」、「覺醒」、「覺察」、「自覺」,也因此,作名詞使用時,可為「感覺器官」。
「感」字,《說文》:「感,動人心也」,指整個心的動,故亦有思念、觸動以及思、觸之後,所關的情緒反應,或是心的觸動。在《莊子‧山木》:「異鵲感吾顙」此句感字即觸也,因此,「感」是由於環境的刺激,而將會造成自身的反應,也就是客觀事物通過感覺器官,在人腦中的直接反映。如《周易‧彖傳‧咸》:「天地感而萬物化生,聖人感人心而天下和平,觀其所感,而天地萬物之情可見矣。」所以,「感」有表達心因觸而動的動態,非常接近三法和合觸的觸,可以說,在感受生起來前的觸動、尚無生起情緒前的感知。
明辨「感」、「覺」於漢文的差異,可以得知,此兩字,雖然都有經過想與思,但「感」是自對外,「覺」則主要是對自己,還是與巴利語 mute有些差異,由SA.312經中句子文義來看,是單純的了知外在環境與自身,並且,為了避免擴大解讀,誤會是「覺悟」,因此用「感」字翻譯會比較好,所以,元亨寺版會採用此字,而莊春江老師則以Bhikkhu Bodhi為準,使用「覺知」(英文:sensed),Kåre A.Lie 採用「感知」(挪威文:sanser)之義。
「感以覺為量」可能會是比較正確的描述,應當要明白,這個「感」是介於接觸後,而產生三受前,所生起的所思、所想,在漢文中,即觸而知,故「感以覺為量」,除了指自身的鼻舌身為主之外,更深的,還包含前兩句的「眼、見」及「耳、聞」,這一點,在修習四念處的受念處時,非常重要,因為,此處可以判斷受念處的修行是否圓滿。在SA.211的經文中:
「於彼入處當覺知,若眼滅,色想則離。耳、鼻、舌、身、意滅,法想則離。」(CBETA 2020.Q1, T02, no. 99, p. 53b12-14)
SN.35.117經:
「此為須知之境,眼之滅,離色想之欲,此為須知之境。耳之……鼻之……舌之……身之……意之滅,離法想之欲,此為須知之境。」(CBETA 2020.Q1, N16, no. 6, p. 130a12-13 // PTS.S.4.98)
經文此處的「當覺知」或「須知」的巴利語是 veditabbe,指的是應體驗、應了知或應瞭解。而「覺知」的巴利語是 veditabba,指的是已被體驗、已被了知或已被瞭解。覺知(veditabba)與估量(mattaṃ)的不同,前者為察知而確定的,後者則是察知而未必的,故「當覺知」是還停留在估量的階段,依據經文,要能更進一步的完全實知與瞭解,整個六內入處、六外入處及六觸入處,才能稱其為「覺知」。觸可以說是感知,受是指三受而帶有情緒的感受,覺知則異其前二者,此為必須明白的第三個重點。
談觸、感與受、覺的目的, 為鑑於在當今許多實修體系中,往往不重視、也不討論「觸」,更不明白「觸」在緣所生法的重要性,在SA.373/SN.12.63經:
「比丘!於彼觸食,當如是觀。如是觀者,觸食斷知,觸食斷知者,三受則斷」(CBETA 2020.Q1, T02, no. 99, p. 102c10-12)
食,巴利語āhāra,滋養、增益有情生命的支柱,如食物、營養物等等,觸食是說感知支撐了三受,只有在感知後,不予以滋潤生命,才不會被三受造成困境。「受」與「觸」的最大不同處,在於 「觸」有感知,但並不具有情緒、情感、判斷,是一種中性的,而「受」是具有情緒、情感與判斷的,這觸、受兩處的差異,能夠於內觀中發現時,代表著受念處中,由受的生滅性觀察,進階到受的集滅觀察,也可代表著,如實觀察到以受為緣而有渴愛之逆觀,換句話說,對觸的正念正知越強,越能夠在渴愛將生起之時前就予以察知。
「以…觸為緣」而生起的受想思或樂、或苦、或不苦不樂受,為佛不斷不斷的說,再在說明觸的重要性,在SN.36.8經:
「此比丘如是正念、正知,住不放逸,精進專心,若起樂受者,彼則如是知:『我起此樂受,此樂受為有緣而起,無緣則不起,以何為緣?以此觸為緣…」(CBETA 2020.Q1, N16, no. 6, p. 272a7-8 // PTS.S.4.214)
是的,「就緣於這觸」為正念正知,住不放逸,精進專心的技巧,於MN.140經:
「比丘!譬喻由二木之結合、磨觸而生熱、起火,由此等二木之分離、擲散,凡彼所生之熱滅,彼乃止息。比丘!恰如是,樂受乃緣觸而樂受生。彼受樂受時,知『我受樂受』。彼由樂受之觸滅,其所生之受,〔即〕緣樂受觸而生之樂受,彼滅,即知『彼是止息』。比丘!苦受緣觸而苦受生。彼苦受……知……。彼又苦受……知『彼是止息』。比丘!不苦不樂受緣觸……知『彼是止息』。」(CBETA 2020.Q1, N12, no. 5, p. 252a10-14 // PTS.M.3.243)
佛陀以兩木接觸並摩擦生火來比喻,如將兩木、摩擦三者予以拋離,將摩擦停止,火即能熄,同樣的,當正觀於觸,精進在六內入處、六觸入處、六外入處,於六觸入處即知而滅息,則眼受、耳受、鼻受、舌受、身受、意受皆不生、不取樂、苦、不苦不樂。在SA.291經中,將 antaraṃ sammasanti翻譯成「內觸法」,莊春江老師採「把握內在的思惟」,這個 sammasanti,意義有去接觸、抓住、領會、融會貫通、掌握、精通,有翻譯成「思惟、把握、觸知、探查」,綜合以上,故言「於六內入處觸知、於六觸入處即知」。
應知曉無論是在《解脫道論》、《無礙解道》或《攝阿毘達磨義論》等論,都將 sammasanti 當成修行第一步驟,而聖典則在SA.292經:
「云何思量觀察正盡苦,究竟苦邊?時,思量眾生所有眾苦,種種差別,此諸苦何因、何集、何生、何觸?思量取因、取集、取生、取觸。若彼取滅無餘,眾苦則滅,彼所乘苦滅道跡如實知,修行彼向次法,是名比丘向正盡苦,究竟苦邊,所謂取滅。」(CBETA 2020.Q1, T02, no. 99, p. 82c19-24)
思量(parivīmaṃsamāno)為仔細考慮、徹底地想清楚、思量、審慮,佛陀引導我們去清楚考慮,如何能究竟解決苦邊的原因、集起、產生及觸,共計有四,進而才指出更重要的「取」,以此之故,原因、集起、產生及觸是修行的下手處,明白了取因、取集、取生、取觸,才有可能邁入苦集滅道聖諦,觸乃成功的關鍵之一,不可不知。而思量的成就,可以稱為正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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