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故明法比丘的《雜阿含經注》,生前尚未完稿,後由果儒法師接手修訂,其原稿中,有部份的注被移除。例如在「六入處誦」的開篇,法師以《長部疏》384. 的巴利語原文作為起始介紹,但並未全面翻譯此段落。分享如下:
《Dīgha-ṭīkā》384,PTS 2.406,淨豐:
384. 在六內外處中,「六內處」和「六外處」這兩個詞應該分別連接起來。為什麼這兩者都被稱為六處呢?因為它們是識群(身)生起的門戶和所緣的界限。對於識群(身)中的眼識感知過程而言,眼處是生起的門戶,色處是所緣。同樣地,識群(身)中的其他,也有各自的門戶和所緣。然而,第六意的存在因素(bhavaṅgamanasaṅkhāto),被認定是意處的一部份所生起的門戶,特有的法處是其所緣。眼(cakkhu)能見,享受並分辨形象。耳(sota)能聽。鼻(ghāna)能嗅。舌(jivhā)因為味道是維持生命的因素而品嘗。身(kāyo)是有漏法的產生之處。意(mano)能(vijānātīti,「能」字指「知道」)辨識對象。色(rūpa)顯示形象的變化。聲(saddo)能被聽到。香(gandho)能被聞到。味(raso)能被品嘗。觸(phoṭṭhabbaṁ)是能被接觸(關聯)。法(dhammā)是維持自我的特性。所有的處所(āyatanāni)具有關聯(接觸)和其他意義。這是簡要的說明。
明法比丘注:
「能見為‘眼’,品嘗色法。顯示自己故為「色」,即是一個人的顏色變化而能顯示他的心意的意思。聽故為「耳」。發音故為「聲」,即發聲的意思。嗅故為「鼻」。開顯故為「香」,即開陳自己的事的意思。呼(食物而保持他的)命故為「舌」。有情嗜愛故為「味」,即嗜嘗於味的意思。是可厭的有漏法的來處故為「身」,來處即生起的地方。接觸故為「觸」。思考故為「意」。保持自己的特相故為「法」。」(cf. Vism.481.)
《長阿含經》卷10〈14 釋提桓因問經〉:
「帝釋白佛言:「世尊!如來略說,未廣分別,我以具解。眼知色,我說有二:可親、不可親。耳聲、鼻香、舌味、身觸、意法有二:可親、不可親。世尊!如眼觀色,善法損減,不善法增,如此眼知色,我說不可親;耳聲、鼻香、舌味、身觸、意知法,善法損減,不善法增,我說不可親。世尊!如眼見色,善法增長,不善法減,如是眼知色,我說可親;耳聲、鼻香、舌味、身觸、意知法,善法增長,不善法減,我說可親。」」(CBETA 2024.R2, T01, no. 1, p. 65a7-15)
《雜阿含經》卷13〈第335經〉:
「諸比丘!眼生時無有來處,滅時無有去處。如是眼不實而生,生已盡滅,有業報而無作者」(CBETA 2024.R2, T02, no. 99, p. 92c16-18)
《金光明經》卷1〈5 空品(一)〉:
「六入村落,結賊所止,一切自住,各不相知。眼根受色;耳分別聲;鼻嗅諸香;舌嗜於味;所有身根,貪受諸觸;意根分別,一切諸法;六情諸根,各各自緣,諸塵境界,不行他緣。心如幻化,馳騁六情,而常妄想,分別諸法;猶如世人,馳走空聚,六賊所害,愚不知避。心常依止,六根境界,各各自知,所伺之處,隨行色聲、香味觸法。心處六情,如鳥投網,其心在在,常處諸根,隨逐諸塵,無有暫捨。身空虛偽,不可長養,無有諍訟,亦無正主,從諸因緣,和合而有,無有堅實,妄想故起。業力機關,假為空聚」(CBETA 2024.R2, T16, no. 663, p. 340a14-29)
未達無學所分享,
皆非最終善知見。
一切教導話語錄,
當善抉擇及思惟。
進學孤獨園奉法人淨豐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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