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佛陀的教法看似紛繁:有時說貪、瞋、癡,有時說無貪、無瞋、無癡;有時說身、語、意三業,有時說信、進、念、定、慧五根。這些法門之間,是否存在一以貫之的解釋框架?《藏釋》的「經之確立第三地」,正是為了解答這個問題而作。它提出:每一法皆可從「因」(hetu)、「等流」(nisyanda)、「果」(phala)三重結構來理解,即因是根本,等流是伴隨而生的相應狀態,果是未來的異熟果報。掌握這把鑰匙,便能貫通世尊的種種教說。
本章的論述極具系統性:首先確立三不善根(貪、瞋、癡)與三善根(無貪、無瞋、無癡),逐一以「因、等流、果」解說其內在機制;其次確立身、語、意三業,分別列舉妙行與惡行;最後確立信、精進、念、定、慧五根,並區分「共通」與「不共通」的經文類型。作者以嚴謹的論證,試圖證明:任何一法一旦作為根本被安置,其因、等流、果便應被完整顯現。「世尊不會以一法為始,而宣說另一法」。
值得注意的是,本章將某些世人認可的行為歸入不善根。例如,文本以布施為例:布施者得稱譽、名聲增長、命終生天,此布施所成之福德作法,被納入「貪著之確立」,其因是布施行為,等流是名聲與無悔,果是生天。這種歸類並非否定布施的價值,而是揭示:只要尚未根除貪著,任何善行,即使能帶來可觀的福德,仍在輪迴的範疇內運作,不與無貪、無瞋、無癡的解脫道相等同。然而,早期經典所描述的布施,應知其依然讚歎其為善行。
從初期佛教立場檢視,本章大量引用五部尼柯耶的經文,其文獻依據無可置疑。《藏釋》的貢獻在於提供了高度結構化的解釋模型,但讀者應理解:這種系統化的嘗試,其分類強度與經文的樸實語調之間存在自然差異。對照原典閱讀,將更能體會初期佛教「即事而真」的教學風格,但也應知論述破執的深刻用心。訛誤問題,參見註釋。至於是否尚有遺漏,敬請指教。
翻開這一地,您將跟隨尊者摩訶迦旃延的智慧之眼,重新審視每一句經文背後的因、流、果。無論是為了深入理解傳統的解經方法,還是為了自我修行的檢視,這都是一趟不可多得的法義之旅。
經之確立第三地(Suttādhiṭṭhānatatiyabhūmi)
32.於此,何者為經之確立?
對於被尋思攪動之 〔1〕人,具有強烈貪染、隨觀淨相者〔2〕; 彼之渴愛更加增長,他使束縛堅固。
布施者 〔4〕受敬愛,眾人親近彼,得稱譽,且名聲增長; 無退縮者步入大眾中,不慳吝之人成為無畏者。
33. 於此,何者為瞋之確立?
凡殺害生命,及說妄語;於世間取不與之物,及去往他人之妻;及凡飲用穀酒與果酒,此人致力於此〔6〕。
未捨棄五怨讎,此被稱為犯戒者;身之崩解後,惡慧者,他墮入地獄。
「凡殺害生命」,是有瞋者殺害生命。「及說妄語」,是為了瞋之打擊而說妄語。「及飲用穀酒與果酒,此人致力於此」,瞋是因緣。及凡致力於飲用穀酒與果酒,如行邪淫者〔7〕產生敵人。
「未捨棄五怨讎」,此即對於五種乞食處〔8〕之違越,一切由瞋所生者之施設,正是由彼瞋所生之業,被稱為犯戒者。彼法亦應從因、從等流與從果被解說。
愚者有三個愚者特徵:是說惡說之說者〔9〕、惡思惟的思惟者及惡作行為的作者。於此,凡以身與以語造作,此即是彼的作惡行為者。及如彼說妄語,如前所解說,此即是彼的說惡語者。及凡思惟意惡行之瞋恚,此即是彼的惡思惟的思惟者。凡彼具足此等三個愚者特徵,受三個相應的苦與憂,當彼走向集會或走向會眾談論相應的論題時。當有彼等殺生等十不善業道,彼即感受到由此為因緣之苦與憂。復次,當見到犯王法之盜賊,被國王抓獲、被剝奪生命,對於彼有如是〔念〕:「若國王亦知曉我,國王亦會抓捕我而剝奪生命」,彼即感受到由此為因緣之苦與憂。復次,當愚者坐於座位上時,乃至〔想〕:「從此命終、死後,我之趣向將會是什麼 ?」彼即感受到由此為因緣之苦與憂。如是,愚者特徵是因。三個相應的苦是等流。身之崩解後受生於諸地獄中,此即果。此即瞋之確立。
34. 於此,何者為癡之確立?
〔某人〕將流轉一百千之諸劫;或者比那更多,汝等〔10〕將從一胎去往另一胎。
不領受佛語,將諸行執取為自我;彼等將作苦之終結——無有是處。
凡此到達無始流轉者,出生與死亡,此是以無明為因的。及凡任何諸行之發動,彼等亦是以無明為緣的。凡不見佛語,此正是在無明之經中被解說的。及凡將諸行帶向自我,於五陰中走向五種邪。「此是我的,此即是我,此即是我之自我」——此經是被無明所放置的,被無明所建立的。如是,導師於經中依此理趣〔11〕以法解說。以不共通之方式,彼處應被解說於彼〔法〕。非他〔法〕。
「諸比丘!凡任何沙門或婆羅門不正了知:『此是苦』〔12〕……四諦應廣說。」凡於此處之不正了知,此即苦,此即因。不正了知者造作種種諸行,此即等流。及凡取著惡見:「唯此是真實,其餘皆虛妄」,此即等流。凡產出再有,此即果。此法亦從因、從果、及從等流被善加解說。
然而,於此有些法是共通的。確實,因從最初就將在經中放置。猶如什麼是:「諸比丘!有此等四種偏見行。」於此,凡去向因意欲之偏見行,及去向因怖畏之偏見行,此即貪著不善根。凡因瞋,此即正是瞋。凡因癡,此即正是癡。如是,此等三不善根從最初就應被考察。於應解說一法處,即解說一法。如是二法、三法亦然。蓋因,若未於最初安置,則不應解說因、等流或果。
於此又有偈頌——
因意欲、因瞋、因怖、因癡,凡違越法者;彼之名譽衰減〔13〕,猶如黑分之月。
此中之「意欲」,即前所說之貪著。此即癡之確立。
35. 於此,何者為無貪著之確立?
隨觀不淨〔14〕而住者,於諸根中善防護;於飲食中知量者,具信、發起精進者;魔確實不能勝過彼,猶如風〔不能撼動〕岩石之山。
於此,凡對不淨之審察,此即藉由見諸感官欲望之患而捨棄。「於諸根中善防護」,對於彼無貪著之圓滿,不將諸處之憂愁執取為我所有。「於飲食中知量」,即對味愛之捨斷。如是,此無貪著由從事不淨隨觀性上保持,彼無貪著是因。由諸根中防護諸根門性從行境上保持,由飲食知量性從其他上保持,此即等流。「魔確實不能勝過彼,猶如風〔不能撼動〕岩石之山」,此即果。如是,凡於開端被安置之法,彼即在中間以及結尾。
「諸比丘!我未隨見任何一法,能令未生之感官意欲〔15〕不生起,或為了已生起者之捨斷〔16〕,猶如此不淨相。」於此,對作意不淨相者,未生之感官意欲不生,且已生之感官意欲被捨斷。此即無貪著之事。而凡未生之感官欲望貪染耗盡,乃至色貪染、無色貪染,如是為果。如是,此法亦從因、從等流、及從果被解說。此即無貪著之確立。
於此,何者為無瞋之確立?
哪怕只有一個生命以無瞋心,修慈者,因此成為善巧者〔17〕;以意哀愍〔18〕一切生命,聖者作豐盛之福德。
「哪怕只有一個生命以無瞋心修慈」,此即無瞋。由遠離擊殺為味,「因此成為善巧者」,即與彼善巧之法相應,走向法之施設。「善巧者」,猶如由慧為具慧者,由智明為智者。「聖者作豐盛之福德」,此即是對於彼世間的異熟,確實不是出世間的。於此,凡修慈,此即因。凡成為善巧者,此即等流。乃至無惱者,於此地中,產出多福德,此即果。如是,無瞋從因、從等流、及從果被解說。
「慈心解脫有十一種利益。」〔19〕於此,凡慈心解脫,此聖法中之離貪染的心解脫,屬於世間之地者,是因;凡未來樂、成為眾人之悅意者,此等十一種法是等流。及凡未究竟者生於梵眾天中。此即果。此即無瞋之確立。
36. 於此,何者為無癡之確立?
慧實為世間最勝,此能導向於決擇〔20〕;以此正了知,生死之盡。
「慧實為最勝」,即事。「導向於決擇」,即於導向涅槃中如實通達。「正了知,生死之盡」,此即無癡。慧即因。凡了知,此即等流。凡生死之盡,此即果。如是,無癡由因、由等流、及由果被解說。
「諸比丘!〔21〕,有此等三根:未知當知根、已知根、具知根。」於此,何者為未知當知根?「於此,諸比丘!比丘為了未現觀之苦聖諦的現觀,生起意欲、精進、發動精勤、策勵心、努力。」如是,對於四聖諦應被作〔此〕。於此,何者為已知根?「於此,諸比丘!如實了知:『此是苦聖諦』,以及道,此即已知根。由諸漏之盡而成為無漏,此被稱為具知根。」如是此慧,此即因。凡生起意欲、精進,凡了知,此即等流。由彼完全諸漏之盡是因,凡於盡中智生起,及無生起之智,此即等流。凡阿羅漢果,此即果。於此,「我之生已盡,梵行已立,應作已作」,此即盡智。「了知『不受後有』」,此即無生智。如是,此等根是無癡,由因、由等流、及由果被解說。此等是不共通之被解說者。
於此,何者為共通之善根?「諸比丘!我將為汝等宣說善巧及善巧根。」於此,何者為善巧根?無貪著、無瞋、無癡。於此,何者為善巧?八正性〔22〕:正見乃至正定。於此,凡善巧根,此即因。及凡無貪著令三業生起——〔正〕志、〔正〕精進與〔正〕定,此即無貪著之等流。於此,凡無瞋,此即因。凡建立三法——正語、正行與正命,此即等流。於此,凡無癡為因,凡令二法生起——不顛倒見及無言詮〔23〕,此即等流。對於此梵行之果,彼二種解脫——離貪染之心解脫與離無明之慧解脫,此即果。如是,此等三善巧根從因、從等流、及從果被解說。如是,共通之善巧法應被通達。
於某處為二,於某處為三。而此即此處之偈頌。
「可衡量者、不可衡量者之生起,牟尼捨棄了有之諸行;內悅等持者,破己殼如鎧。」
「可衡量者、不可衡量者之生起」,即由可衡量者所作、由不可衡量者所作。於此(Tattha),凡有為法是可衡量者,彼二法——味與患是已被衡量的。「諸感官欲望中之味有這般多。此之患有這般多,此即出離」,如是,了知涅槃。由於二種原因,為不可衡量者,且不可能去衡量。「它有這般多,它不是,這有最高之義」,因此,為不可衡量者。爾後,將它作為寶石證得時,以稀有性而為不可衡量者。於此,善巧之現觀、了知、看見,此即無癡。凡於彼處對有之諸行之被了知、被捨棄,此即無貪。凡「內悅等持者」,即散亂之收攝,此即無瞋。如是此等三善巧根。「可衡量者、不可衡量者之生起」,此即無癡。凡有諸行之會歸處即貪著,正定之味,此即因。凡於內喜悅者,粉碎無明卵殼,此即等流。彼流轉,此等三善巧根從因、從等流、及從果被解說。
至此,彼流轉與還滅;由諸不善巧根而流轉,由諸善巧根而還滅。及藉由此等三者,一切不善巧根匯歸。彼於法中、或由言詞被解說,或渴愛、或忿、或不正知、或隨眠、或覆、或惱、或失念〔24〕、或嫉、或慳、或無智,應由彼等事被解說。凡此等二語於法之範疇中被解說,無有彼煩惱,凡〔不〕於此等九句(範疇)中〔25〕集會、匯歸者。此是煩惱,既非貪著,亦非瞋,亦非癡。
猶如諸不善巧根,如是應藉由諸善巧根對治被解說。
此即無癡之確立。
37. 於此,何者為身業之確立?
應以身作善巧,應以身防護者;捨棄身惡行後,應以身行妙行。
「諸比丘,有此等三種妙行〔26〕。離殺害生命、離不與取、離感官欲望之邪行,此即身業之確立。」
於此,何者為語業之確立?
善人稱善說〔27〕為最勝,應說法不應說非法,此為第二;應說悅意語不應說不悅意語,此為第三,應說真實不應說虛誑,此為第四。
「有此等四種語妙行,此即語業之確立。」
於此,何者為意業之確立?
應以意作善業,應成為以意防護者;捨棄意惡行後,應以意行妙行。
「有此等三種意妙行——無貪求、無瞋恚、正見,此即意業之確立。此等是不共通之諸經。」
於此,何者為共通之諸經?
守護語者、以意善防護,及以,身不應作不善〔28〕;他應淨化此等三業道,應成就仙人所宣告之道。
「諸比丘!有此等三種清淨——身業清淨、語業清淨、意業清淨。」
於此,何者為身業清淨?離殺害生命、離不與取、離感官欲望之邪行。於此,何者為語業清淨?離妄語……乃至……離綺語。於此,何者為意業清淨?無貪求、無瞋恚、正見。此即共通之經。
如是,共通之諸經與不共通諸經,應被通達。通達後,應以語、以身解說經義。
38.於此,何者為信根之確立?
若彼對如來之信〔29〕是不動的、善安立的;且若彼之戒為善,為聖者所愛、被稱讚。
若彼對僧伽有淨信,且見成為正直;他們稱彼為「不貧窮者」,彼之生命不虛〔30〕。
信確實是令人歡喜之成就者,非彼之有信者〔31〕;一切將會是,世尊,如彼性質之(如是種類之)法淨信〔32〕。
此即信根之確立。
於此,何者為精進根之確立?
汝等當發動〔33〕,當奮發,當致力於佛之教法中;汝等當抖落死神之軍隊,猶如大象〔摧毀〕蘆葦屋。
「諸比丘!有此等四正勤。」此即精進根之確立。
於此,何者為念根之確立?
對於具念者常吉祥,願具念者有吉祥;具念者常〔34〕更好,具念者獲安樂。
「四念處」應被廣說。此即念根之確立。
於此,何者為定根之確立?
期望著汝、調御丈夫者,天神們、人們以意所深思;乃至一切眾生皆能知曉,彼親近寂靜、無諍定者〔之深思〕。
「諸比丘!有此等三種等持——有尋有伺、無尋唯伺、無尋無伺。」此即定根之確立。
於此,何者為慧根之確立?
「慧實為世間最勝」廣說。
「諸比丘!有此等三種慧——聞所成、思所成、修所成。」此即慧根之確立之經。此等根之確立是不共通之諸經。
39.於此,何者為是諸根之確立的共通經?
於諸感官欲望中未離貪染〔35〕,若彼之五根軟弱;信、念、精進,止與觀;觸惱如是比丘,彼於現前即受害。
此等五根。信根等諸根應被知曉。「於三不壞淨」經應被廣作。此等即諸根之確立的共通諸經。凡與善巧或與不善巧之關聯,藉由彼等確立,彼經應被解說,無有其他法應被解說。於此,共通之善巧與非善巧、不善巧,猶如共通之諸善巧根與共通之諸不善巧根;「捨棄已生起之欲尋……乃至……四正勤」,善巧與不善巧。
於此,此等即攝頌:
尋思我之益〔36〕,施者為人愛;若人殺生者,彼有三愚相。
成百上千,及諸沙門婆羅門;因意欲、因瞋、因怖、因癡,而四偏見行〔37〕。
隨觀不淨而住者,於諸相及不淨;乃至對一可愛眾生,朋友若有善說〔38〕。
慧實為世間最勝,隨順(anuññā)〔39〕三根;及諸善巧與不善巧根,可衡量者與不可衡量者之生起。
應以身作善巧,及三種妙行;聖賢稱善說為最勝,及語妙行。
及應以身作善巧,及意惡行;及常守護身者,及三種清淨。
若彼對如來有信,及於正生起中被宣說;汝等當發動、當奮發,及凡正勤性。
對於具念者常是吉祥的,念處之修習;及期望著的無智,及凡三種等持。
慧實為世間最勝,三種慧被顯揚;於諸欲中未離貪,五根亦如是。
於《藏釋》中,
名為經之確立的第三地〔圓滿結束〕。
註釋:
1.異文(vitakkanimmathitassa,ka.):被尋思極度攪動之。Dhp.349
2.隨觀淨相者(Subhānupassino)指於不淨的為淨的顛倒想。不淨能對治感官欲望貪染;反之,則感官欲望貪染生起。AN.4.49
3.異文(uggāpayitabbo ,pī. ka.):應被舉起。
4.原標注《相應部》應為疑誤,實為 AN.5.34
5.「Puñña」即善行、美德。
6.異文(abhigijjhati ,pī. ka.):貪求。AN.5.174
7.異文(yathāpamuditavihārī,ka.):如歡喜而住者。
8.五種乞食處(bhikkhāpadānaṃ為嚴重訛誤,依文理應為「sikkhāpadānaṃ」(學處)。
9.異文(dubbhāsitabhāsitā,pī. ka.):說惡語者。AN.3.3
10.原文「gamissatha」未來式,第二人稱複數,極可能是「gamissati」(他將去往,3rd Sg) 或 「gamissanti」(彼等將去往,3rd Pl),以配合前後文。
11.異文(sutanayena,pī.):經之理趣。
12.Iti.103
13.異文(nihīyate,pī. ka.):衰減。AN.4.17
14.異文(asubhānupassī ,pī.):隨觀不淨者。Dhp.8
15.關於「kāmacchando」,莊春江老師:欲的意欲。
16.異文(yadidaṃ,pī. ka.):即此。AN.1.16
17.異文(kusalī,ka.):具善巧者。Iti.27
18.異文(anukampamāno,pī.):哀愍者。
19.AN.11.15
20.異文(nibbedhabhāginī,pī. ka.):決擇分。Iti.41
21.Iti.62
22.此處用語是「八正性」(Aṭṭha sammattāni),討論的是「八種正確的心理與行為狀態」。後接句子中,所添加之〔正〕,其原文並無「正」(sammā)字。
23.無言詮(anabhilāpanaṃ),字根為√lap(說話、言談、發聲),指不落入語言概念的網羅,不會被語言概念(名言)所欺騙。
24. 原文「assatīti」疑有訛誤,或為「asati」(失念)之義。
25.「句、項、語句/條目」(pada)的處格「padesu」。依文理可作「範疇」。此處指《藏釋》初地中所提九善巧句、九不善巧句。
26.「妙行」(sucaritāni),莊春江老施作「善行」。Iti.65
27.Sn.452(snp3.3)
28.異文(akusalaṃ na kayirā,pī. ka.):不應作不善。Dhp.281
29.SN.11.14,(sn11.14);Thag.507
30.AN.7.5
31.關於「Nandikā」是人名,.疑有訛誤。若是如此,則語意不順,且缺乏任何引出「此人」的語法標記。而「nandikā」應是「nandaka」(喜悅、歡喜)的陰性,一致配合「saddhā」(信)本身的陰性。此外,「ārādhiko」(成就者)是陽性名詞,這樣就沒有陽性的主詞可以依附,所以應該是「ārādhikā」。
32.疑有嚴重訛誤,文法破裂。「Sabbaṃ siyāti bhagavantaṃ」,由於動詞「siyā」(是 / to be)只能接主格補語,絕對不可能接賓格受詞(bhagavantaṃ)。若參考AN.7.5,「不貧窮者」之後應接續「Tasmā saddhañca sīlañca…」(因此對信與對戒……憶念諸佛的教說者。)。若把賓格改成屬格或處格,即「Sabbaṃ siyāti bhagavato(屬格)或 … bhagavati(處格)」,則是:「如此般的法淨信,是對世尊(屬格/處格)而有:『一切皆可(成就)』」。參考Bhikkhu Ñāṇamoli的翻譯時,則為:[and] all of (Nandiya, one who has faith wins through, not one who is faithless), [and] (Might there be such confidence in (?) the Blessed One …),即「[且] 凡是(納迪亞,信者終得勝,而非無信者),[且](對世尊是否真有此等信心……)。」
33.異文(ārabhatha ,pī.):當發動。SN.6.14
34.異文(suve):明日。SN.1.74;SN.10.4
35.AN.6.54
36.異文(pamatthiko,pī.):極度攪動的。原文「我之利益」(mamatthiko)為「mama」(我的)+ 「atthika」(利益),等於「尋思確實是對我有益的」。不過,在32段落中提到:「凡彼之尋思,即是欲尋,彼尋思即以欲尋被解說。『具有強烈貪染』,此即解說彼尋思之事。」那麼,此處就很怪異。若以異文「pamatthiko」而言,此字雖未被於辭典中查詢到,但可拆解為「pa-」(向前、極度、徹底)+「matth」(攪拌、攪動、摩擦、揉碎)+「ika」(屬於...的、產生...狀態的,主格單數為 -iko),故是「極度攪動的」。如此一來,極度契合法理。以《Dhp.349》:「Vitakkamathitassa jantuno」為證,「mamatthiko」可能是「pa-」傳抄成「ma-」。
37.「偏見行」(agatī),莊春江老施作:「不去處/非去處」。AN.4.17
38.「朋友(Mittā)若有善說(subhāsitā)」疑有訛誤。依文理應為「慈」(Mettā〕及「善修」(subhāvitā),則應是「若有善修慈(sace mettā subhāvitā)」。如此較為合理。依據《AN.8.1》則是:「若人對一之有情(即使只有一個眾生),以無憤怒心修習慈,彼因此即成為善者;而聖者若對一切眾生皆心存哀愍,將作廣大的福德。」(Ekampi ce pāṇamaduṭṭhacitto, mettāyati kusalī/kusalo tena hoti; Sabbe ca pāṇe manasānukampī/manasānukampaṃ, pahūtamariyo pakaroti puññaṃ.)那麼,對象不是「可愛眾生」。
39.「隨順/開許」(anuññā)疑有訛誤,此處應指本章36段的三根,故應為「未知」( anaññāta )。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