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受」通常被理解為「感受」或「感覺」,但在漢譯版本中,對應的詞彙還包括「覺」(參見MA.30)、「樂痛」(參見AA 12.1)、「知覺」(參見MA.62) 和「覺知」(參見AA 12.1)。如果我們對這些不同用語的具體意涵不夠清楚,那麼對「vedanā」的理解也將變得不完整而不認識。事實上,單純使用「感受」或「感覺」來理解「受」,會帶來偏誤,因為這些詞彙的涵義皆無法正確地表示「vedanā」(受)的本質。
例如,「感受」這一詞常涉及日常生活中的感想與體會,在英文中(如「feeling」)也會與情緒有關,而這並不是佛教中的「vedanā」所指的含義。再者,「感覺」雖然能夠涵蓋感官的接觸與知覺,滿足根塵識的義理,但偏向於生理層面的感官反應,並未完全涵蓋「受」的內在心理與感官交互作用。此外,「知覺」這一詞容易引發與「識」或「了知」的混淆,而「覺知」則可能讓人誤解為具有「洞察力」的概念,這些都無法準確表達「vedanā」的真正意義。在後來的佛教文獻中,對「受」的定義(特別是與五陰相關的定義)作了進一步的闡釋。如《阿毘達磨大毘婆沙論》卷11〈1 雜蘊.2 智納息〉:
「思惟色是變礙相。受是領納相。想是取像相。行是造作相。識是了別相。」(CBETA 2024.R3, T27, no. 1545, p. 53a14-15)
「領納」一詞的說明,則是可以解決上述所造成的誤解而使用,如《瑜伽師地論》卷87〈5 攝事分.1 契經事〉:
「由彼領納苦樂二受,因更發起計我、我所不如正理思惟相應意言分別,謂我、我所有其領受。」(CBETA 2024.R3, T30, no. 1579, p. 788a20-22)
只是這個用法或說明,對於許多未深入理解者而言,並不知曉。「vedanā」指的是對外界刺激或內在狀況的感知經驗、體驗,這些只是苦、樂或不苦不樂之一,而不涉及於此之外的過程或結論。因此,「vedanā」就只是「受」或「領納」為最好的翻譯。
未達無學所分享,
皆非最終善知見。
一切教導話語錄,
當善抉擇及思惟。
進學孤獨園奉法人淨豐筆
@作者:2009 Bhikkhu Anālayo
Published by The Buddhist Association of the United States 2020 Route 301, Carmel,
New York 10512
Printed in Taiwan
7.Feeling / Vedanā
「受」(vedanā)作為五取蘊之第二蘊,並於緣起(paṭicca-samuppāda)十二支中列為第七支(引生渴愛之關鍵環節),此二脈絡中所彰顯的「受」的重要性,實反映出早期佛教對現象界分析的核心地位。經藏中多處教示明確指出「諸法以受為匯合處」(vedanāsamosaraṇā sabbe dhammā,參見 AN IV 339及 AN V 107),故對「受」之本質及其影響的探討,無論就整體早期佛教思想體系,抑或特別針對解脫道次第而言,皆具重大意義。
本文將依下列結構展開論述:首章將通論「受」的基本性質(7.1);次章詳辨「身受」與「心受」之別(7.2);繼而探究「受」與業果法則之關聯(7.3);終章則剖析「受」對見地形成的影響(7.4)。
7.1 受之本質
「受」(vedanā)一詞源自動詞詞根√vid,其語義範圍同時涵蓋「感知」(to feel)與「了知」(to know)。據此,「vedanā」可理解為認知過程中的情感面向,亦即體驗之「方式」(how)。
雖說「受」對情緒(emotion)具有強烈的制約作用,然其概念本身並不包含情緒成分。於早期佛典的思想體系中,與「情緒」相對應的巴利語概念,最接近者當屬「心」(citta)。相較之下,「受」僅指構成情緒等複雜現象的基本要素之一種,即純粹的感受經驗。
準此,「受」與「想」(saññā)所提供的認知輸入具有密切關聯,蓋「凡所受者,即所想知」(yaṃ vedeti taṃ sañjānāti,MN I 293)。依經藏標準定義,「受」之作用在於領納樂(sukha)、苦(dukkha)、不苦不樂(adukkhamasukha)的基調(SN III 86)。
此三類基本區分可進一步擴展:首先結合六根門區分感受對象;其次辨別世俗生活相關之受與出離相關之受;復次考量受於過去、現在、未來三世之顯現。如是層層析解,終得一百零八種受(SN IV 232)。然此等分析模式僅是對受現象的互補性觀察,不應教條式執取任一框架為唯一正解(MN I 398)。
除類型學分析外,經藏更以多種譬喻闡明受之本質。其一將諸受喻為虛空風或從四方來,或夾塵燥熱,或清涼和緩,或迅猛暴烈(SN IV 218)。此意象揭示受具偶然性特質,其顯現方式往往非人力所能掌控。猶如抗議天候變化徒勞無益,面對不悅受生起時,安忍方為上策。
另一譬喻將諸受比作四方來客,猶如旅舍中暫駐之行人(SN IV 219)。受亦如是,來去無常,故無須為當下顯現之特定感受所擾,此「心內過客」終將逝去。
此無常性於「水泡喻」中更為突顯:經中將受喻為雨落水面乍現之泡沫(SN III 141)。觀察者稍加審察即知,此等泡沫虛妄無實。一切感受無論以何形態顯現,皆同此理,如泡沫乍現即滅,徹底展露其剎那生滅、無有實質之本然特性。
關於受的虛妄本質,復有「激流攀草喻」:執受為我或我所者,猶如被山洪沖走之人,妄圖抓握岸邊野草。然草必斷裂,其人終不得脫離激流(SN III 137)。此喻直指將無常感受實體化所招致的危險。
諸受雖虛妄無實,然其生起必依因緣(SN II 38)。多組譬喻特別強調「受緣觸」之理:感受之情感基調取決於所依觸的性質,恰如兩木相摩而生熱(SN IV 215)。一旦木棍分離,熱即消散;觸滅則受亦隨之而滅。
復次,燈焰光明依油、芯、火三者而生。此三既屬無常,光明亦必無常(MN III 273)。同理,諸受乃六根門觸境所生,故其無常性與根門本身無異。又如樹影依根幹枝葉而成,諸法既無常,樹影自當無常;受亦如是,緣六境觸生,故具無常本性(MN III 274)。
苦受尤堪喻為無底深淵,其深更勝不可測之海壑。何以故?凡夫遭遇苦受即生憂悲惱亂,由是展轉增其苦迫(SN IV 206)。
《箭經》(Salla-sutta)闡明:凡夫以瞋心對治苦受,如中雙箭,身受苦痛之外,復加心靈煎熬(SN IV 208)。陷於身心二苦者,唯知追逐欲樂以為逃遁。
當人面對苦受時,以瞋反應則滋長瞋隨眠,渴求欲樂則強化貪隨眠,不觀受之本質即增長無明隨眠,如是則苦受反成繫縛之因。
聖弟子則不然,彼以正念安忍苦受,故唯受一箭之苦:既不生瞋,亦不逐欲。由此,苦受反成觀智生起之緣,對諸受之繫縛遂漸薄弱。
7.2 身受與心受
《箭喻經》中關於僅受「身箭」之苦與兼受「心箭」之苦的區分,不僅為應對痛苦提供指導性譬喻,更為理解「身受」(kāyikā vedanā)與「心受」(cetasikā vedanā)的根本差異提供了重要線索。
初觀「身受」概念似存悖論。按定義而言,諸受皆屬心所法(cetasikā dhammā),與心識相關聯(cittapaṭibaddhā,MN I 301),故在名色(nāma-rūpa)範疇中,受始終歸屬於「名」(nāma,MN I 53)。因此,「身受」之謂必指感受生起之根源,即身體,而非感受本身的性質,後者本質上仍屬心理現象。此義可由《箭喻經》的論述推知:除因身體損傷產生的苦受外,第二支「心箭」之苦實源於對身苦的心理反應。
身受與心受之別,本質上是依感受生起的根門所作的分析框架。同理,若全面考察六根門,則可將受分為六類:眼觸、耳觸、鼻觸、舌觸、身觸及意觸所生受(SN III 60)。
然此是否意味著感受體驗純屬心理範疇而與身體無關?事實並非如此。日常經驗表明,苦樂感受的實際體驗往往身心交織:欣悅可現為毛髮豎立、肌膚戰慄,憂惱則表現為身體緊繃、面色改變;得喪外境能影響心跳與血液循環,強烈感受亦可導致呼吸急促等生理反應。
在五蘊排序中,受蘊恰居色蘊之後、其餘心蘊之前,此安排或暗示受在主觀體驗中的中介性角色:無論苦樂感受依何根門生起,其實際體驗必同時影響身心。經藏中多處記載可佐證此點:
《身至念經》(Kāyagatāsati-sutta)描述深定之樂受能「周遍全身」(kāya,MN III 92),此「身」實指身心整體的浸潤式體驗;
佛呵責比丘的記載中,比丘因聞諍語而「垂頭喪氣、肩縮項低」(MN I 132),顯示心理評價引發的感受既表現為內心的沮喪羞慚,亦外顯為全身姿態的改變。
由此觀之,受實為身心交互的中介,具有雙向制約作用:一方面,身體變化通過受的媒介被心理感知;另一方面,心理活動的感情基調通過受影響身體狀態。故感受的實際體驗通常兼具身心二相。例外情況僅見於無色界成就,彼時感受的身體成分消失,情感維度亦隨之單一化,唯剩捨受(中性感受)存在。然於常人生活情境中,感受體驗始終是身心共構的整體現象。
在早期經典的語言表述中,感受的身心維度常被整合論述。如對樂受(sukha vedanā)與苦受(dukkha vedanā)的定義,即同時涵蓋「或身、或心所體驗者」(yaṃ kāyikaṃ vā cetasikaṃ vā... vedayitaṃ,MN I 302)。然若從五根(indriya)角度分析體驗時,sukha/dukkha 二詞僅用於身觸所生受(kāyasamphassaja),而意觸所生受(manosamphassaja)則歸入悅意(somanassa)與憂惱(domanassa)範疇(SN V 209)。此分類模式成為阿毗達磨及註釋文獻中受蘊分析的主流框架。
《阿毗達磨概要》(Abhidhammattha-saṅgaha)的體系化分析指出:樂(sukha)/(苦)dukkha 唯與身根門相關;眼、耳、鼻、舌四根門恆伴捨受;意根門則生起悅意或憂惱類感受(Abhidh-s 2)。然早期經藏中樂(sukha)/(苦)dukkha常作為情感基調的統稱,未必特指身根所生受。
除身心二分法外,經典另立有染(sāmisa)與無染(nirāmisa)之受(MN I 59)。此區分旨在揭示受與隨眠(anusaya)的關聯:
有染受易激活貪、嗔、癡隨眠。
無染受(如深定中的喜樂、捨心,或未證解脫的悲愍)不引發隨眠(MN I 303)
類似視角亦見於世俗系(gehasita)與出離系(nekkhammasita)感受的區分(MN III 217)。
另一組二分法則為有罪害(savyābajjha)與無罪害(avyābajjha)受(MN I 389),此分類特別業關聯理論:因思業(volitions)的罪害性,終將感召苦果受報;地獄生為純苦體驗:天界生為純樂體驗(MN I 74);畜生道以苦受為主;人道則樂受居多。
7.3 受與業果之關係
關於業(karma)與受的關聯(參見de Silva 1988),《增支部》一部經文明確指出:不應假定業果感受必然與造業性質完全對應(AN I 249)。此種假定將導致宿命論,並否定修行解脫的可能性。實則業果感受之顯現,取決於多重因緣條件。
為闡明此理,經中設喻:等量鹽巴投入小杯水與大河中,效果迥異,前者令水不堪飲用,後者則無礙河水甘美。同理,特定業行所招感之果受,會因造業者整體心性修養與淨化程度而產生顯著差異(AN III.99)。
此原則之典型案例可見央掘摩羅(Aṅgulimāla):彼雖出家證阿羅漢,得免墮地獄受長劫苦報(MN II 104),然因昔日惡業,仍須承受托缽時遭人毆打之身苦。
要言之,業果感受之強弱可隨因緣改變,然業果本身必受法則(Dhp 127),已造作之業不可能轉化為無果業(MN II 221),縱證阿羅漢,仍須承受宿業殘留之果受。
《優陀那》(Udāna)記載一則類似案例:有比丘於禪坐中體驗「宿業異熟所生苦受」(purāṇakammavipākajaṃ dukkhaṃ, Ud 21)。注疏(Ud-a 165)指明該比丘亦為阿羅漢,其所受之苦乃宿業殘報。然因其聖者境界,僅承受第一支「身箭」之苦,不再生起第二支「心箭」之惱。
須特別釐清,業非受之唯一因,雖感受體驗常與宿業相關,然經中明確指出(SN IV 230),受亦可能源於:四大不調(bodily disorders),氣候變異(change of climate),行為疏忽(careless behaviour),他者加害(being attacked by another)。
緣起正見,故不可斷言苦樂感受「純由自作」或「純由他作」。正見應如《相應部》所示:受乃緣觸所生(phassapaccayā vedanā, SN II 38),「誰感受?」(ko vediyati)之問本身即屬邪見。(SN II 13)
7.4 受與見地的形成
關於「感受者」與「業果承受者」的概念,極易導致我見(attā-diṭṭhi)的謬誤(MN I 8;參見MN I 258)。《因緣大經》(Mahānidāna-sutta)系統論述了感受如何引發三種我見(DN II 66;另見Bodhi 1984):計受是自我(vedanaṃ attato samanupassati)、計自我有受(attani vā vedanaṃ)、計自我在受(attaniṃ vā vedanaṃ)。
第一種謬誤的困境在於:受既屬無常緣起法,則「我」亦成無常,此與「常我」定義自相矛盾。第二、三種謬誤的根本問題在於:若無受的體驗,「我存在」(asmi)或「此是我」(ayam aham asmi)的認知根本無從生起。後兩種論證深刻揭示了受的體驗與自我意識的共生關係,受的滅除即意味著我執參照系的瓦解。
受不僅是孕育我見的溫床,更與一切見地的生成密切相關。《梵網經》(Brahmajāla-sutta)指出:佛陀之所以能超越當時流行的六十二見,根本在於徹見受的本質(DN I 17)。這些紛紜見解實為受所驅使(vedanāsamudayā)、缺乏正見智(adassanakkhanti)、被渴愛繫縛(taṇhāgadhaṃ)、陷於憂惱(pariḷāhakaṃ, DN I 40)。
此觀點直指見地形成的深層機制:邏輯思維往往僅是對已有好惡的合理化(rationalize)。苦樂受的生起持續著色思維聯想,進而對見地形成難以覺察的潛在制約,此即「受緣愛」(vedanāpaccayā taṇhā)的緣起法則核心(paṭicca samuppāda)。
真正突破此機制者,乃通過完全解脫斷除渴愛的聖者。彼於一切受離貪染(sabbavedanāsu vītarāgo),超越受之支配,成為真正的「知受者」(vedagū)與「超知者」(sabbaṃ vedam aticca),如《經集》所頌(Sn 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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