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6月10日 星期二

1.執取與接受 / Upādāna-經典語言思想之旅(2)

 

前言

「五受陰」(東晉釋法顯)是最早的翻譯用語,後來在北朝時期,對此譯名進行了調整,採用了「五取陰」,隨著時間的推移來到宋朝時,新的譯法出現,將其採用為「五取蘊」(pañcaupādānakkhandhā)。這樣的意義演變原因是為什麼呢?在「五取蘊」語詞中的「upādāna」,就是十二緣起中的「取」支,由於表示具有我見,故未改變。但「五受陰」的翻譯改變,顯示了在不同歷史時期,可能在梵語相互影響中,導致對「upādāna」的理解產生演變。這個問題,如果能夠清楚原因,應能在修行上有極大幫助,不過,學人呀!有多少人會願意知道呢?知道了,願意去釐清嗎?多半是無視、冷漠並抗拒!

巴利語「upādāna」這個名詞來源於 upa + ā + dā,其字面意思為「通過某種物質基質,使一個積極的過程得以持續或進行」,故指燃料、供應或提供物。即一個過程的持續,所依賴的基礎或物質來源。因此,從過程本身來看,它既是「接受」,也是「提供」。就字面的意義而言,其對象可以是木材、乾草、空氣等,而由於這些燃料基質「提供」給燃燒中的火,但對於火來說,則是「接受」這些物質。不斷持續的燃燒,正是因為這些燃料基質提供了能量或基礎,來維持某個過程的運行。例如,木材和乾草作為燃料,當它們被燃燒中的火「接收」時,它們是「提供」能量,使火焰繼續燃燒。

而如果將視角轉向「燃燒中的火」,那麼「燃燒中的火」則是「執取、佔據、抓住、持有、依附」這些燃料和提供物。因為火焰會依附於或抓住燃料,並通過燃燒這些燃料來維持其存在。這裡強調的是火焰如何依附於燃料並使之持續燃燒。

這樣,我們就能理解,在同樣的狀況下,從不同角度來看待,會得出不同的定義和解釋。例如在梵語的應用中,可以知道是使用原來的意義,即會把木材、乾草、空氣等視為「根本因」、「基質因」、「接受」、「付出」
,如印度教文獻的《Śrī Lalitā Upaniṣad》等。若改變視角,把主角變成火,可採「取用」、「拿取」之義,如《Caryāpādaḥ/Adhyāyaḥ 13》等。

如果理解了這個概念,就能明白早期翻譯的合理性。初期佛教對於法義的表達是否正確性,非常注重。當使用「取」這個字,則強調了主動性,即是由我主動去奪取、抓住並依附,這就是「我取」(Attavādupādānaṃ)之意。因此,將其應用於「五陰」的翻譯上,應要考慮。為了幫助初學者更清楚地理解「無我」的聖法義,最理想的翻譯,應是「五受陰」,這一譯名除了符合字源的原義,並且突顯出無我的教義。

「五受陰」強調了「供給」、「依附」或「接受」材料、根本原因的過程,這與佛教的「無我」教義更為契合。這樣的翻譯有助於修行者理解「受」的現象,並強調在「明」的狀態下,對生命現象的接受,不再是由「我」去「執取」或「奪取」的行為。如此,反映出五受陰的存在,不過是不斷「被提供與接受」無明等十二種問題所導致,而與佛教教義中「無我」的思想一致。

當對法義不太熟悉時,可以使用「五取陰」或「五取蘊」的譯名來幫助理解,但若深入了解佛法後,應回歸古譯的「五受陰」,並予以推廣,這樣有助於更深入地理解佛教的核心教義。這一譯名對於修行者理解「無我」的深層含義至關重要,有助於精確掌握正法的精髓,並表達出對「五受陰」是否具備深入的觀察、如實的見到。實際上,經文中,顯現出佛陀的用法或指向,可知祂用的與古譯相同。

Laddhā hi so upādānaṃ, mahā hutvāna pāvako;
So āsajja ḍahe bālaṃ, naraṃ nāriñca ekadā. 

既得為助,熾焰轉猖狂;
一炬無分別,癡人俱可殤。(意譯)


--SN 3.1

PS.「upādānaṃ」:燃料、薪材、基質因--此為隱藏在經文中,對五受陰之受的解說。

未達無學所分享,  
皆非最終善知見。  
一切教導話語錄,  
當善抉擇及思惟。

進學孤獨園奉法人淨豐筆

From Grasping to Emptiness –Excursions into the Thought-world of the Pāli Discourses (2)-Grasping / Upādāna
© 2010 Anālayo 

Published by
The Buddhist Association
of the United States
2020 Route 301, Carmel,
New York 10512
Printed in Taiwan

導論

本書內容改編自斯里蘭卡《佛教百科全書》已出版之條目,為拙作「巴利經典思想世界探微」系列第二卷,與前著《從渴愛到解脫》(Anālayo 2009)互為補充。

本書選錄文章首章探討「執取」、「薩迦耶見」、「正見」等核心教義術語,次章剖析「行(saṅkhāras)」之要義,繼而綜覽「思維」與「如理作意」;其後詳論「觀智」主題,再轉向與之相輔的「定力修習」。關於定力發展後的次要主題,則論及「遠離」與「捨離」,最終以「空」之要義作為系列探索之總結。

雖嘗試將上述主題作有意義之編排,然本書各篇原為獨立論文,故讀者可依偏好擇序閱讀,因各章未必存在遞進關係。

全書核心關懷,乃從早期巴利經典視角探究特定術語。其他文獻中,無論是後期巴利論書、漢譯對應經典,或相關學術著作,僅極簡略參照。為此,若干情況下已刪減原百科條目中關於《阿毘達磨》等文獻之詳細考辨,或既有學術引用。此舉旨在令本書始終聚焦於早期經典立場,以及筆者認為具實踐意義之內容。

體例方面,本書省略註腳,圓括號()標示文獻引用,方括號〔〕標註譯文中補充之原典未見詞彙。巴利用語或引文(已盡量精簡)採斜體呈現。冀望此安排能在不失學術嚴謹前提下,為視佛教為淨化與心智開發體系之讀者提供易於參研的素材。

末了,謹向所有對本書草稿提出建議者致謝,感謝《佛教百科全書》編輯授予版權,並感念菩提比丘(Bhikkhu Bodhi)以慈心教導為拙作奠立根基。當然,書中謬誤概由筆者自負。 

1. 執取/Upādāna

「Upādāna」一詞的涵義範圍主要包含兩個面向:從主動意義而言,upādāna意指「執取」或「黏著」(此二譯詞將交替使用以對應upādāna);從被動意義而言,同一詞彙指涉被執取或黏著的對象,即作為「基礎」或「所依」,有時亦表示「資具」或「燃料」。

作為心識傾向於黏著與執取的代表,「upādāna」構成十二緣起(paṭicca samuppāda)中的第九支,其依「渴愛」而生,並引向「有」(bhava)。作為持續存在的條件力,upādāna體現為四種執取:對感官之樂的執取、對見解的執取、對戒禁與儀軌的執取,以及對「我論」的執取(MN I 51)。下文將依次探討此四種面向。

1.1 對感官之樂的執取(欲取

在四種執取之中,最顯而易見的upādāna表現形式或許就是對感官之樂的黏著。感官之樂這一主題在早期佛教思想世界中受到相當重視,反映於經典從多個相關角度探討此議題。

感官欲樂的誘惑會引發「欲的意欲」(kāmacchanda),此乃將眾生束縛於輪迴流轉的下分結之一(DN III 234)。同樣的感官誘惑亦是「欲染」(kāmarāga)的成因,此種潛在傾向(kāmarāgānusaya)甚至已存在於新生嬰兒之中(DN III 254)。對感官欲樂的渴求(kāmataṇhā)所招致的惡果,可比擬為痲瘋患者以火灼傷口後又抓搔之:此舉雖得片刻緩解,卻使病情惡化(MN I 507)。因此,「欲取」(kāmupādāna)具有廣泛的影響範圍,而消除此種執取實為解脫道上前行的關鍵要件。

《迫得利亞經》(Potaliya-sutta)中一系列鮮明譬喻的首例,將感官之樂比作無肉之骨,無論犬隻如何啃咬,終究無法止飢。該經另一譬喻描述:一鳥銜肉,旋即遭群鳥爭奪,若不速棄獵物則難免傷害;又如逆風執炬,必致灼傷;亦似被力士拖向熾燃炭坑,終難逃投坑厄運。感官之樂的虛幻本質,猶如夢中所見影像;或似炫示街頭的借來物品,待物主索還時終須歸返。該經末喻描寫攀樹求果之人,忽見樹正被砍伐,若不速降則危在旦夕(MN I 364)。

《苦蘊大經》(Mahādukkhakkhandha-sutta)更從現實角度探討感官欲樂所導致的困境。該經詳盡描繪為謀生所需承受的勞苦、因爭執與戰爭造成的慘烈後果,並指出這一切都是源於滿足感官欲望的渴求(MN I 85)。

這些譬喻彰顯了克服感官執取的重要性,此乃解脫道上前行時必須持續努力的功課。然而,除超越感官誘惑此一艱鉅任務外,其他形式的執取同樣需要被克服。 

1.2 對見解的執取(見取)

對見解的執取(diṭṭhupādāna)所引發的問題,乃是《經集》(Sutta-nipāta)〈義品〉(Aṭṭhakavagga)的核心主題。《瞋怒八偈經》(Duṭṭhaṭṭhaka-sutta)強調,正是對自身見解的執著,使人難以捨棄這些見解(Sn 781及785)。《第一八偈經》(Paramaṭṭhaka-sutta)指出,無止盡的爭論無非源於對己見的推崇,以及由此產生的輕蔑他見之傾向(Sn 796-797)。如《波須羅經》(Pasūra-sutta)所言,有些人耽溺言辯、視他人為愚者,渴求勝利而畏懼失敗(Sn 824-828)。然而,《小集積經》(Cūlaviyūha-sutta)指出,若僅因持不同見解便為愚者,則一切爭論的沙門皆應被視為愚者(Sn 880及890)。該經亦明示,教條式地堅持己見,終究只是慢心的顯現(Sn 889)。

對見解執取的問題在於「教條主義者不惜代價捍衛其見解,因為對他而言,見解被駁斥即意味著失敗與自我貶抑」(Premasiri 1972: 21)。正是這種對特定見解的認同與執取,導致教條式堅持與各種維護見解的手段,甚至面對確鑿證據時仍不願捨棄。《增支部》(Aṅguttara-nikāya)某經解釋,正因被見解束縛與纏縛,沙門們持續相互爭論(AN I 66)。既然教條式堅持任何見解都將不可避免地與持異見者衝突,唯一真正的解決之道便是捨棄對見解的執取(MN I 499)。此種捨棄的必要性,甚至可能適用於佛教見解本身,意即必須放棄對這些見解的教條式堅持與認同。

此建議的潛在問題,或可從《獅子吼小經》(Cūḷasīhanāda-sutta, MN I 66)的一段經文中窺見。據該經記載,非佛教的沙門與婆羅門已洞察對見解的執取。Ñāṇavīra(1987/2001: 481)評論道:由於正見唯存於佛陀教法中,非佛教修行者既無法理解正見,若對見解的執取包含正見,則他們不可能真正洞察此種執取。

然而,《獅子吼小經》該段落或許僅指涉對己見的執取問題。亦即,洞察對見解的執取,並不需知曉他人所持見解的內容。此種洞察所需者,乃是覺察自身執取見解的傾向。

此外,若某人教條式地主張其立場,縱使未能完全理解其所主張的內容,仍可辨識此態度實為執取的顯現。

因此,非佛教的沙門與婆羅門無需理解佛教觀點,亦能了知執取見解的問題。這意味著,《獅子吼小經》並不妨礙我們思考「執取見解」這一問題對佛教徒同樣具有重要意義。

事實上,《如蛇經》(Alagaddūpama-sutta)已警示不當執取佛陀教法的危險,並將其比喻為抓握蛇尾而非蛇頸(MN I 133)。如此不善巧的捕蛇方式必將遭致反噬。該經進一步指出,正法應被視為渡向解脫彼岸的竹筏(MN I 135),而非為執取而執取的對象。

這種體現在「筏喻」中的實用立場,同樣適用於戒律與儀軌的探討主題。

1.3 對戒律與儀軌的執取(戒禁取)

第三種執取對象「戒禁取」(sīlabbata)的內涵,可透過《守狗禁戒者經》(Kukkuravatika-sutta)獲得最確切的理解。該經使用組成複合詞「sīlabbata」的「戒」(sīla)與「行」(vata)二詞,描述當時奉行狗戒或牛戒的苦行者(MN I 387)。經中記載,一位修持狗戒的苦行者遇見佛陀時,竟如犬般蜷臥而坐。注疏提及另一位苦行者則慣於與牛同食野草。古印度顯然存在此類戒律與儀軌,人們誤信其能導向清淨或天界轉生(參見MN I 102等)。

然而,超越對戒律與儀軌的執取,其範疇顯然不僅止於避免模仿動物等類似行為。《法句經》(Dhammapada)中的偈頌亦鼓勵佛教比丘超越戒律與儀軌(Dhp 271),這顯示此類執取即便對佛教僧眾亦可能構成問題。《增支部》(Aṅguttara-nikāya)某經更指出,戒律與儀軌本身可為善亦可為不善(AN I 225)。因此,問題關鍵不在於特定戒律與儀軌本身,而在於以產生不善果報的方式對其執取或黏著。

1.4 對「我論」的執取(我取)

對「我論」的執取(attavādupādāna),據《獅子吼小經》(Cūḷasīhanāda-sutta)所述,實非其他沙門與婆羅門所能了知。彼等或可認知其他三種執取的根本困境,然洞察「我論」執取所生問題,實為佛陀教法之獨特特質(MN I 67)。

漢譯對應經典與巴利版本有所差異:不同於巴利本所指「對『我論』的執取」,漢譯簡言「對『我』的執取」(T I 463a7;T I 591a22;T II 644a16)。相應的梵文複合詞「ātmopādāna」則見於《因緣相應部》平行經文的梵文殘卷(Tripāṭhī 1962: 43)。此異讀將大幅擴展第四種執取的範疇,從對「我」之學說的堅持(此種執取於證得初果時即斷),延伸至對「我」之概念的各種微細執取(此種微細執著唯成就正覺時方能徹底斷除)。

「我論」執取的概念,若從各覺悟階段逐步斷除執取的過程來審視,確實會產生一個問題。錯誤見解的執取、戒律儀軌的執取,以及「我論」的執取,皆於證得初果時捨離,此時疑結、戒禁取結與身見結已斷,正見已成親證。而對感官之樂的執取,則須待證得阿那含果,方能隨欲貪結的根除而捨離。由此觀之,阿那含者理應已完全克服四種執取(upādāna)。

Ñāṇatiloka(1952/1988: 216)指出此問題,認為「傳統四種執取的分類並不十分完備〔因這將意味著〕阿那含已完全脫離...四種 upādāna」。然實情非然。多處經文提及阿那含者仍有殘餘執取,此類記載多出現於描述可能導向阿那含果或正覺的修行模式時。對阿那含者而言,當下究竟智未得成就,正因尚有執取殘餘(如MN I 63)。

前述漢譯與梵文平行文本對第四種執取的表述方式,恰可解決此矛盾,因其涵蓋對任何「我」概念的執取。事實上,無我教義的相關性持續超越初果階段,其深度更超越佛陀時代某些人所執持的「恆常自我」之否定。除否定此類我見外,無我觀修亦作為禪修策略,用以揭露對「我」感的任何形式之微細認同。

阿那含者對「我」感之微細執取的持續存在,正是《差摩經》(Khemaka-sutta)的主題。該經闡明:雖阿那含者已確知五取蘊無一可視為自我,然對五蘊的「我」感微痕猶存(SN III 130)。

為闡明此理,該經以經鹽、鹼水與牛糞清洗的髒布為喻:雖經清水漂洗後布已潔淨,然清洗材料的氣味仍隱約殘留。故縱使布已潔淨,仍需置於香匣中,待此最後餘味盡消,方完成淨化過程。

同經另一譬喻則說明:縱已徹知五蘊無我,對「我」感的微細執取仍可存在。此喻以蓮香為例——正如「我」感雖無法歸屬於任何單一蘊,卻依然存在;蓮香亦無法被歸屬於花瓣、花莖或花蕊,而屬於整朵蓮花(SN III 130)。

最微細的「我」感亦應視為一種執取,此理於導致阿難證得初果的深刻教示中尤為顯明(SN III 105)。該教示指出:「我」感僅於執取時生起,猶如唯執持鏡面方能得見己容。Ñāṇananda(2004: 217)釋云:「當人照鏡...突然產生自我意識...生起『此即是我』之念...照鏡剎那恍然驚覺,如呼:『啊,我在這裡!』」

據此經所述,被執取者無非色、受、想、行、識五蘊。此觀點引領我們探討「upādāna」的另一重要面向:其與「五受陰」(或更準確地說「〔受執取影響的〕五蘊」)之關係。

1.5 〔受執取影響的〕五蘊

「upādāna」與五蘊關係的重要性,體現在四聖諦中苦諦的標準定義,〔受執取影響的〕五蘊即是苦諦的精要顯現。此重要性甚至使某經文省略通常列舉的「生、老、死等為苦」等具體說明,而直接宣稱〔受執取影響的〕五蘊即為第一聖諦(SN V 425)。

執取在此的核心地位,亦可見於某些省略前八支、直接從「upādāna」開始的緣起簡要版本,這些版本隨後繼續緣起鏈中剩餘的環節(如MN I 511或SN III 14)。

《毘陀羅小經》(Cūḷavedalla-sutta)闡明:執取既非〔受執取影響的〕五蘊本身,亦非與之截然分離之物,而是指對五蘊的欲貪(MN I 300)。另一經文則將五蘊稱為「可執取之法」,並再次說明此處「執取」一詞所指即為欲貪(SN III 167)。由此可知,「pañc'upādānakkhandhā」一詞實指作為執取對象的五蘊。事實上,諸如身體等蘊本身並不能執取,故我將「pañc'upādānakkhandhā」譯為「〔受執取影響的〕五蘊」。

若無此種執取,所餘即為純粹五蘊。《相應部·蘊相應》(Khandhā-sutta)闡明:「五蘊」與「〔受執取影響的〕五蘊」所指相同,皆涵蓋色、受、想、行、識一切可能實例(SN III 47),二者區別僅在於執取之有無。由此推論,阿羅漢既已斷除執取,其五蘊即可視為純粹五蘊,因其不再對之執取。

此解讀可能的疑義在於《相應部》某經所述:凡夫與四類聖者皆應以相同方式修習觀照〔受執取影響的〕五蘊,從無常等各種角度加以審察(SN III 167)。該教導即使針對阿羅漢,仍使用「〔受執取影響的〕五蘊」一詞,此似暗示阿羅漢之五蘊仍屬〔受執取影響的〕五蘊,而非純粹五蘊(Bodhi 1976: 94)。

然需注意,經文始終指稱「這些」〔受執取影響的〕五蘊,並未與所述不同聖者建立直接文法關聯。故更自然的解讀應是:此處所指乃前來請益修行方法的比丘自身
受執取影響的〕五蘊。換言之,該經文不必解讀為否定「阿羅漢僅具純粹五蘊」之假設,因其確已斷除對五蘊的一切執取。

1.6 執取與涅槃

《如是語經》(Itivuttaka)中有一段與執取主題及阿羅漢狀態相關的重要經文,區分了「有餘涅槃界」(sa-upādisesā nibbānadhātu)與「無餘涅槃界」(It 38)。「有餘涅槃界」指尚存世的阿羅漢,「無餘涅槃界」則指阿羅漢入滅後狀態。此區分可從該經偈頌得證,後者明確將無餘涅槃界與未來「一切存在形式止息」的狀態相聯繫。

理解此經文區分的深意,需知upādāna一詞亦具「基礎」、「所依」、「資具」或「燃料」之意。《相應部》某經以火為喻,明示火焰唯有燃料(sa-upādāna)時方能持續燃燒,無燃料(anupādāna)則熄(SN IV 399)。此喻甚具啟發性,因火焰正是通過「執取」其燃料(upādāna)而得以延續。

類似意涵亦見於描述毒箭創傷治療的譬喻(MN II 257),此處「sa-upādisesa」指傷口殘餘的「毒痕」。應用於前引《如是語經》文脈,「有餘涅槃界」即表示五蘊殘餘仍然存在。此殘餘雖是過往執取之果,卻在執取已斷後依然存續。此特定文脈有別於描述阿那含果位時使用的「sa-upādisesa」(如MN I 63:sati vā upādisese anāgāmitā),後者確指執取的殘餘。

1.7 離執之道

發展離執能力的重要方法,即以〔受執取影響的〕五蘊為觀修對象。此觀修方式特別聚焦於五蘊的無常本質,亦即其生滅變異。如此修習能逐漸建立對自身執取傾向的內在超然(AN III 32)。

觀照五蘊生滅在經典中被高度重視為導向覺悟的禪修法門(Gethin 1992: 56)。這或許正是為何此類禪教被尊為佛陀教法中的「師子吼」(SN III 85)。同樣的觀修法亦見於《念住大經》(Satipaṭṭhāna-sutta)所述念住實踐中(MN I 61)。

據《婆蹉火經》(Aggivacchagotta-sutta)記載,佛陀對諸見(diṭṭhi)的超然,正是其親見(diṭṭha)〔受執取影響的〕五蘊生滅的直接成果(MN I 486)。乃至過去佛毗婆尸(Vipassī),亦是透過觀照〔受執取影響的〕五蘊生滅而證覺(DN II 35)。

 此修持之潛能,在於其能直接瓦解對「我」感的一切執取(MN III 115)。當潛藏於〔受執取影響的〕五蘊背後的「我」感被徹底覺知並捨棄時,五蘊即如斷根之木(Thī 106)。此根無非即是對五蘊的貪愛(SN III 100)。

反之,若於可執取之境尋求滿足,渴愛將持續增長。此乃自然之理,猶如添薪助火愈燃愈烈,或似根得滋養之樹不斷生長(SN II 85及SN II 87)。簡言之,執取者即為魔羅所縛(SN III 73)。

因執取六根所生之境,人即陷於苦迫(Sn 169)。此種執取乃「有」之緣,亦為苦迫相續之因(Sn 742)。唯覺知執取可畏者,方能藉無執而得解脫(AN I 142),證達斷盡一切執取的內在自由(SN II 54)。欲達究竟離執,甚至須捨棄最勝妙之體驗,如「非想非非想處」,此乃執取對象中之最上者(MN II 265)。

是故,正念修習者當住於無所依、無所執之境(MN I 56)。臨命終時尤需避免執取任何體驗,無論是六根門頭、諸界元素、禪修境界、此世他方(MN III 259)。離執即離擾動,終至解脫(MN I 67)。證究竟解脫者,即已徹知執取本性(SN IV 33)。實言之,無執無取即是究竟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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